屋面工程验收
9.0.1 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
9.0.2 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应经抽查检验合格;
2 一般项目的质量应经抽查检验合格;有允许偏差值的项目,其抽查点应有80%及其以上在允许偏差范围内,且最大偏差值不得超过允许偏差值的1.5倍; 3 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 9.0.3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9.0.4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子分部)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安全与功能抽样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
4 观感质量检查应符合本规范第9.0.7条的规定。 9.0.5 屋面工程验收资料和记录应符合表9.0.5的规定。
9.0.6 屋面工程应对下列部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1 卷材、涂膜防水层的基层; 2 保温层的隔汽和排汽措施;
3 保温层的铺设方式、厚度、板材缝隙填充质量及热桥部位的保温措施; 4 接缝的密封处理; 5 瓦材与基层的固定措施;
6 檐沟、天沟、泛水、水落口和变形缝等细部做法; 7 在屋面易开裂和渗水部位的附加层; 8 保护层与卷材、涂膜防水层之间的隔离层; 9 金属板材与基层的固定和板缝间的密封处理; 10 坡度较大时,防止卷材和保温层下滑的措施。
9.0.7 屋面工程观感质量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卷材铺贴方向应正确,搭接缝应粘结或焊接牢固,搭接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扭曲、皱折和翘边等缺陷;
2 涂膜防水层粘结应牢固,表面应平整,涂刷应均匀,不得有流淌、起泡和露胎体等缺陷;
3 嵌填的密封材料应与接缝两侧粘结牢固,表面应平滑,缝边应顺直,不得有气泡、开裂和剥离等缺陷;
4 檐口、檐沟、天沟、女儿墙、山墙、水落口、变形缝和伸出屋面管道等防水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5 烧结瓦、混凝土瓦铺装应平整、牢固,应行列整齐,搭接应紧密,檐口应顺直;脊瓦应搭盖正确,间距应均匀,封固应严密;正脊和斜脊应顺直,应无起伏现象;泛水应顺直整齐,结合应严密;
6 沥青瓦铺装应搭接正确,瓦片外露部分不得超过切口长度,钉帽不得外露;沥青瓦应与基层钉粘牢固,瓦面应平整,檐口应顺直;泛水应顺直整齐,结合应严密;
7 金属板铺装应平整、顺滑;连接应正确,接缝应严密;屋脊、檐口、泛水直线段应顺直,曲线段应顺畅;
8 玻璃采光顶铺装应平整、顺直,外露金属框或压条应横平竖直,压条应安装牢固;玻璃密封胶缝应横平竖直、深浅一致,宽窄应均匀,应光滑顺直; 9 上人屋面或其他使用功能屋面,其保护及铺面应符合设计要求。
9.0.8 检查屋面有无渗漏、积水和排水系统是否通畅,应在雨后或持续淋水2h后进行,并应填写淋水试验记录。具备蓄水条件的檐沟、天沟应进行蓄水试验,蓄水时间不得少于24h,并应填写蓄水试验记录。
9.0.9 对安全与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屋面,工程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进行专项检验(检测)和专项验收。
9.0.10 屋面工程验收后,应填写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并应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