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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手架安全隐患及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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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手架安全隐患及防范措施

编制依据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建筑施工工具式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 《建筑施工门式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10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令第 393 号)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7 号)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建质〔2011〕111 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 号)

《建筑施工企关安全生关管理机及关关安全生关管理人关配关 关法》(建质〔2008〕91 号)

《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 建 教〔1997〕83 号) 1.本篇所称脚手架,指为操作人员搭设或设立的作业场所或平 台,包括房建工程和市政工程等施工用落地式单、双排扣件式钢 管脚手架、型钢悬挑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门

式钢管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

1.1 安全管理行为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防范措施

1.1.1 安全隐患:施工现场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进行设计计 算(承载力验算)。

治理措施:应按规定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有 针对性,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计算。

1.1.2 安全隐患:专项施工方案未经审核、审批。

治理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有关部门审核,施工单位技术负责 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批准。

1.1.3 安全隐患:属于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 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未经专家论证。

治理措施: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1.1.4 安全隐患:施工单位根据专家论证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 方案后,未经相关责任人签字批准或专项方案经重大修改,未重 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治理措施: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 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1.1.5 安全隐患: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 上岗。

治理措施:从事建筑施工的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

员,必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

可上岗作业。

1.1.6 安全隐患:用于脚手架搭设的构配件、安全装置未经检查 (验收、检测、标定)合格。

治理措施: 1( )进场前应查验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 证、测试报告等相关资料。 2( )进场时进行相应的外观检测,必 要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标定,取得合格 的检测报告后方可使用。 3( )对于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在施工现 场安装完成后还应进行整机检测。

1.1.7 安全隐患:施工人员入场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变换工种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施工时未进行 安全教育。

治理措施:施工人员入场安全教育应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进 行,培训教育应进行试卷考核。施工人员变更工种或采用新技术、 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施工时,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保证 施工人员熟悉作业环境,掌握相应的安全知识技能。

1.1.8 安全隐患:施工作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未按要求进行安 全技术交底。

治理措施:脚手架搭设(拆除)前,施工负责人应对相关管理人 员、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应按施 工工序、施工部位、施工栋号分部分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应结 合施工作业场所状况、特点、工序,对危险因素、施工方案、规

范标准、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进行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应由交底

人、被交底人、专职安全员进行签字确认。

1.1.9 安全隐患:施工企业(项目部)安全检查制度未建立,或 未按照安全检查制度及相关规定开展安全检查工作。

治理措施: 1( )施工企业应建立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对所属 施工现场、后方站场、基地等组织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2) 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对于有分 公司(非法人)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 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 查。 3( )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检查应由项目负 责人组织,专职安全员及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定期进行并填写检 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定人、 定时间、定措施进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后,应由相关部门 组织复查。 4( )施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 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 施工方案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 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 全管理档案。

1.1.10、安全隐患:未按相关规范要求在脚手架搭设前至拆除完 毕的相应阶段组织验收。

治理措施:应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

验收内容应包括用数据衡量合格与否的项目。对于属于危险性较 大分部分项工程的脚手架工程,确认符合要求验收合格的,经施 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 一道工序。

1.1.11 安全隐患: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安全责任不明确,总包 单位未能对进场分包单位进行有效管控。 1( )总包单位未与分包 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2)分包单位资质、 资格、分包手续失效或不齐全。 3( )分包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 机构或未配备专职安全员。

治理措施: 1( )总包单位应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及安全生产 协议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2( )总包单位应对承揽分包工程 的分包单位进行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 的审查。 3( )分包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安全机构,配备装置安全员。 1.1.12 安全隐患:施工作业人员违章作业。

治理措施: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技术交底管理制 度。施工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用具,严格按照规 范及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 2.1 现场脚手架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治理措施

2.1.1 安全隐患:用于架体搭设的材料、构配件材质不符规范要 求。

治理措施:脚手板、型钢、钢管、钢丝绳等用于架体搭设的材料

及构配件的规格、材质应符合规范要求;型钢、钢管的弯曲、变

形、锈蚀应在规范允许范围内(门架不应有弯曲、锈蚀和开焊的 现象);扣件应进行复试且技术性能符合规范要求;高处作业吊 篮所用的构配件必须是同一厂家的产品;不同型号的门架及配件 严禁混合使用。

2.1.2 安全隐患:对于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及门式脚手架架体搭设 高度超过方案设计。

治理措施:架体搭设严格按照专项方案设计实施。

2.1.3 安全隐患:对于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立杆、纵向水平杆、横 向水平杆设置做法、间距不符专项方案设计或规范要求。 治理措施:按照专项方案设计及规范要求组织施工。

2.1.4 安全隐患:对于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架体构造、悬臂端高度 不符规范要求。

治理措施:架体高度不得大于 5 倍楼层高;架体宽度不得大于 1.2m;直线布置的架体支撑跨度不得大于 7m;折线或曲线布置 的架体,相邻两主框架支撑点处的架体外侧距离不得大于 5.4m; 架体的水平悬挑长度不得大于 2m,且不得大于跨度的 1/2;架体 全高与支撑跨度的乘积不应大于 110m2;水平支撑桁架不能连续 设置,采用脚手架杆件连接时长度不得大于 2m;附着式升降脚 手架架体悬臂高度不得大于架体高度的 2/5,或大于 6m。 2.1.5 安全隐患:高处作业吊篮选用规格不符规范要求。

治理措施:吊篮悬挂高度在 60m 及其以下的,宜选用长边不大于

7.5m 的吊篮平台;悬挂高度在 100m 及其以下的,宜选用长边不

大于 5.5m 的吊篮平台;悬挂高度在 100m 以上的,宜选用不大于 2.5m 的吊篮平台。

2.1.6 安全隐患:落地式脚手架立杆基础不平、不实;立杆底部 缺少底座、垫板或垫板的规格不符要求;立杆基础未采取排水措 施。

治理措施:立杆基础应按方案要求平整、夯实并采取排水措施; 立杆底部设置的底座、垫板应符合规范要求。

2.1.7 安全隐患:悬挑脚手架立杆底部与悬挑钢梁连接处未采取 可靠固定措施。

治理措施:型钢悬挑梁悬挑端应设置能使脚手架立杆与钢梁可靠 固定的定位点,定位点离悬挑梁端部不应小于 100mm。

2.1.8 安全隐患:悬挑脚手架悬挑钢梁规格、悬挑比例与专项方 案、规范要求不符;钢梁外端未设置钢丝绳或钢拉杆与上层建筑 结构拉结,或做法不规范;钢梁锚固处结构强度、锚固措施不符 专项方案设计及规范要求。

治理措施:型钢悬挑梁宜采用双轴对称截面的型钢。悬挑钢梁型 号及锚固件应按设计确定,钢梁截面高度不应小于 160mm。悬挑 梁尾端应在两处及以上固定于钢筋混凝土梁板结构上。锚固型钢 悬挑梁的 U 形钢筋拉环或锚固螺栓直径不宜小于 16mm。悬挑梁 悬挑长度按设计确定。固定段长度不应小于悬挑段长度的 1.25 倍。型钢悬挑梁固定端应采用 2 个(对)及以上 U 形钢筋拉环或

锚固螺栓与建筑结构梁板固定,U 形钢筋拉环或锚固螺栓应预埋

至混凝土梁、板底层钢筋位置,并应与混凝土梁、板底层钢筋焊 接或绑扎牢固,其锚固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 计规范》GB50010 中钢筋锚固的规定。每个型钢悬挑梁外端宜设 置钢丝绳或钢拉杆与上一层建筑结构斜拉结。

2.1.9 安全隐患:对于落地式脚手架、悬挑手架扫地杆设置和固 定不符合规范要求。

治理措施:按照专项方案设计及规范要求设置。

2.1.10 安全隐患:高处作业吊篮悬挂吊篮的支架支撑点处的结 构承载能力不符规范要求。

治理措施:高处作业吊篮悬挂吊篮的支架支撑点处的结构承载能 力,应大于所选择吊篮各工况的载荷最大值。

2.1.11 安全隐患:高处作业吊篮悬挂机构、配重未按产品说明 书、专项方案及规范要求组装、设置。

治理措施:悬挂机构前支架严禁支撑在女儿墙上、女儿墙外或建 筑物外挑檐边缘;悬挂机构前梁外伸长度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规 定;前支架应与支撑面垂直且脚轮不应受力;前支架调节杆应固 定在上支架与悬挑梁连接的结点处;严禁使用破损的配重件或其 他替代物;配重件的重量应符合设计规定。

2.1.12 安全隐患: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附着支撑结构(附墙支座、 悬臂梁、拉结杆)的构造不符合规范规定。

治理措施:竖向主框架所覆盖的每个楼层处应设一道附墙支座;

在使用工况时,应将竖向主框架固定于附墙支座上;在升降工况

时,附墙支座上应设有防倾、导向的结构装置;附墙支座应采用 锚固螺栓与建筑物连接,受拉螺栓不得少于两个或应采用弹簧垫 圈加单螺母,螺杆露出螺母端部的长度不应少于 3 扣,并不得小 于 10mm,垫板尺寸应由设计确定,且不得小于 10010010mm;附 墙支座支撑在建筑物上连接处混凝土的强度应按设计要求确定, 且不得小于 C10。

2.1.13 安全隐患:对于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门式脚手架连墙件 设置做法及设置数量不符专项方案及规范要求。

治理措施:按照专项方案计算设计及规范要求设置。

2.1.14 安全隐患:对于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门式脚手架、附着 式升降脚手架剪刀撑设置做法不规范。

治理措施:高度在 24m 以下的落地脚手架必须在外侧两端、转角 及中间间隔不超过 15m 的立面上,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由底至 顶连续设置。悬挑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及高度在 24m 以上 的落地脚手架,在架体全外侧立面上必须设置连续剪刀撑。剪刀 撑与地面的倾角宜为 45~60,并按专项方案设计及规范要求布 置。

2.1.15 安全隐患:架体需特殊加强、加固的部位未按要求进行 加强、加固。

治理措施:脚手架门洞口处;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门式脚手架 转角处及应设置水平加固杆加固位置;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架体与

附墙支座的连接处、提升机构设置处、防坠(倾)装置的设置处、

吊拉点设置处、架体平面转角处等部位应按照专项方案及规范规 定进行加强、加固。

2.1.16 安全隐患:对于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安 全装置不齐全、有效,或未可靠设置。

治理措施:做好进场前的检验、检测及架体安装使用各阶段的检 查、验收、维保工作,保障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防坠落、防倾覆和 同步升降控制装置;高处作业吊篮防坠安全锁,安全绳、安全扣、 上限位装置等安全装置的齐全、有效,性能参数满足规范要求。 2.1.17 安全隐患:作业层、架体外立面、架体层间防护未按专 项方案、规范要求设置。

治理措施: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门式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作业层应设置固定牢靠的脚手板,作业层外围周边应设置 180mm 高的挡脚板和两道栏杆,上道栏杆高度应为 1.2m,下道栏杆应 居中设置;架体外侧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封闭 ,网间连接应严 密;架体作业层脚手板下应采用安全平网兜底,以下每隔 10m 应 采用安全平网封闭,作业层里排架体与建筑物之间应采用脚手板 或安全平网封闭;对于悬挑脚手架架体底层沿建筑结构边缘在悬 挑钢梁与悬挑钢梁之间应采取措施封闭,架体底层应进行封闭; 高处作业吊篮平台周边防护栏杆、挡脚板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 求。

2.1.18 安全隐患: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门式脚手架未设置上下

专用通道。

治理措施:架体应设置供人员上下的专用通道,专用通道的设置 应符合规范要求。

2.1.19 安全隐患:架体周边与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 操作距离不符规范要求。

治理措施:按照规范要求的最小操作距离搭设架体,当无法满足 最小操作距离时,应按规范要求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悬挂 醒目的警告标志。

2.1.20 安全隐患:架体荷载超载。

治理措施:架体荷载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施工均布荷载、集 中荷载应在设计允许范围。不等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 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架体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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