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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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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

J11363-2009 DBJ32/TJ76-2009

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Evaluation standard for green building

2009-01-10发布 2009-04-01实施

江苏省建设厅 审定 发布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

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Evaluation standard for green building

DBJ32/TJ76-2009

主编部门: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江苏省建设厅

施行日期: 2 0 096 年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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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省 建 设 厅

公 告

第30号

关于发布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 《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J32/TJ76—2009,自2009年4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由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组织发行。

江苏省建设厅

二○○九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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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建设事业可持续发展,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及其技术的健康发展,规范我省绿色建筑的评价活动,根据编制计划,制定本标准。编制组经广泛的调查研究,并参考了国际和国家标准,认真总结了国内外绿色建筑的建设经验和相关技术资料,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本标准各条款。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住宅建筑、公共建筑。

本标准由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南京市北京西路12号,邮政编码:210008)。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江苏省建设厅科研设计处 江苏省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

南京工业大学

南京市城镇建设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许锦峰 陈维东 王 华 孙晓文 王然良 孙雪梅 龚延风

张瀛洲 张海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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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3.1 基本要求 3.2评价与等级划分 4 住宅建筑

4.1 节地与室外环境 4.2 节能与能源利用 4.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4.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4.5 室内环境质量 4.6 运营管理 5 公共建筑

5.1 节地与室外环境 5.2 节能与能源利用 5.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5.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5.5 室内环境质量 5.6 运营管理 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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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贯彻执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经济,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江苏省绿色建筑的评价,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用于评价江苏省新建和改、扩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办公建筑、商场建筑和旅馆建筑)。

1.0.3 评价绿色建筑时,应统筹考虑建筑全寿命周期内,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满足建筑功能之间的辩证关系。

1.0.4 评价绿色建筑时,应依据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建筑所在地域的气候、资源、自然环境、经济、文化等特点进行评价。

1.0.5 绿色建筑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标准,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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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2.0.1 绿色建筑 green building

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 、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2.0.2 热岛强度 heat island index

城市内一个区域的气温与郊区气象测点温度的差值,为热岛效应的表征参数。

2.0.3 可再生能源 renewable energy

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化石能源。 2.0.4 全装修 fine decoration

指房屋交钥匙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成,简称全装修。

2.0.5 非自来水或非地下水 non-tap water or non-groundwater

是指不同于自来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地表水、雨水、中水、海水等。 2.0.6可再利用材料 reusable material

在不改变所回收物质形态的前提下进行材料的直接再利用,或经过再组合、再修复后再利用的材料。

2.0.7可再循环材料 recyclable material

对无法进行再利用的材料通过改变物质形态,生成另一种材料,实现多次循环利用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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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 本 规 定 3.1 基 本 要 求

3.1.1绿色建筑的评价以建筑群或建筑单体为对象。评价单栋建筑时,凡涉及室外环境的指标,以该栋建筑所处环境的评价结果为准。

3.1.2对新建、扩建与改建的住宅建筑或公共建筑的评价,在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

3.1.3 申请评价方应进行建筑全寿命周期技术和经济分析,合理确定建筑规模,选用适当的建筑技术、设备和材料,并提交相应分析报告。

3.1.4申请评价方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对规划、设计与施工阶段进行过程控制,并提交相关文档。

3.2 评价与等级划分

3.2.1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由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六类指标组成。每类指标包括控制项、一般项与优选项。控制项为绿色建筑的必备条件;一般项和优选项为划分绿色建筑等级的可选条件,其中优选项是难度大、综合性强、绿色度较高的可选项。

3.2.2绿色建筑应满足本标准第4章住宅建筑或第5章公共建筑中所有控制项的要求,并按满足一般项数和优选项数的程度,划分为三个等级,等级划分按表3.2.2-1、表3.2.2-2确定。

当标准中某条文不适应建筑所在地区、气候与建筑类型等条件时,该条文可不参与评价,参评的总项数相应减少,等级划分时对项数的要求按原比例调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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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2.2-1 划分绿色建筑等级的项数要求(住宅建筑)

一般项数(共33项) 等级 节地与 室外环境(共) 节能与 能源利用 (共6项)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共4项) 节材与材 料资源利用 (共6项) 室内环 境质量 运营 管理 优选项数 (共14项) (共4项) (共6项) ★ ★★ ★★★ 4 5 6 2 3 4 2 2 3 3 4 5 1 2 3 4 5 6 3 5 7

表3.2.2-2 划分绿色建筑等级的项数要求(公共建筑)

一般项数(共39项) 等级 节地与室节能与能源节水与水资外环境 利用 源利用 (共5项) (共6项) (共10项) 节材与材 料资源利用 (共7项) 室内环 境质量 (共6项) 运营 管理 (共5项) 优选项数 (共12项) ★ ★★ ★★★ 3 4 5 4 7 9 3 4 5 5 6 7 3 4 5 3 4 4 2 6 10

3.2.3 本标准中定性条款的评价结论为通过或不通过;对有多项要求的条款,各项要求均满足时方能评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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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住 宅 建 筑

4.1 节地与室外环境

Ⅰ 控 制 项

4.1.1场地建设不破坏当地文物、自然水系、湿地、基本农田、森林和其他保护区。

4.1.2 建筑场地选址无洪灾害、泥石流及含氡土壤的威胁。建筑场地安全范围内无电磁辐射危害和火、爆、有毒物质等危险源。

4.1.3 住区人均用地面积、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小套型比例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4.1.4 住区建筑布局保证室内外的日照环境、采光和通风的要求,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中有关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要求。 4.1.5 种植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乡土植物,选用少维护、耐候性强、病虫害少、对人体无害的植物。

4.1.6 住区的绿地率和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满足国家和地方规定。 4.1.7 住区内部无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4.1.8 施工过程中制定并实施保护环境的具体措施,控制由于施工引起的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噪声影响、水污染、光污染以及对场地周边区域的影响。

Ⅱ 一 般 项

4.1.9 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规划配建,合理采用综合建筑并与周边地区共享。 4.1.10 充分利用尚可使用的旧建筑。

4.1.11 住区环境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的规定。

4.1.12 住区室外日平均热岛强度不高于1.5℃。

4.1.13 住区风环境有利于冬季室外行走舒适及过渡季、夏季的自然通风。 4.1.14 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和植物自然分布特点,栽植多种类型植物,乔、灌、草结合构成多层次的植物群落,每100m² 绿地上不少于6株乔木。

4.1.15 选址和住区出入口的设置方便居民充分利用公共交通网络。住区出入口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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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6 住区非机动车道路、地面停车场和其他硬质铺地采用透水地面,并利用园林绿化提供遮阳。室外透水地面面积比不小于45%。

Ⅲ 优 选 项

4.1.17 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4.1.18 合理选用废弃场地进行建设。对已被污染的废弃地,进行处理并达到有关标准。

4.1.19 有50%以上的墙面实施垂直绿化。

4.2 节能与能源利用

Ⅰ 控 制 项

4.2.1住宅建筑热工设计和暖通空调设计符合国家批准或备案的居住建筑节能标准的规定。

4.2.2当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所选用的冷水机组或单元式空调机组的性能系数、能效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中的有关规定值。

4.2.3采用集中采暖或集中空调系统的住宅,设置室温调节和热量计量设施。 4.2.4 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量占建筑总能耗的比例大于5%。

Ⅱ 一 般 项

4.2.5利用场地自然条件,合理设计建筑体形、朝向、楼距和窗墙面积比,使住宅获得良好的日照、通风和采光,并根据需要设遮阳设施。

4.2.6 选用效率高的用能设备和系统。集中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集中空调系统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和冷热水输送能效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的规定。

4.2.7 当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所选用的冷水机组或单元式空调机组的性能系数、能效比比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中的有关规定值高一个等级。

4.2.8公共场所和部位的照明采用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和低损耗镇流器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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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采取其它节能控制措施,在有自然采光的区域设定时或光电控制。 4.2.9 采用集中采暖或集中空调系统的住宅,设置能量回收系统(装置)。

Ⅲ 优 选 项

4.2.10采暖或空调能耗不高于国家批准或备案的建筑节能标准规定值的80%。 4.2.11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量占建筑总能耗的比例大于10%。

4.2.12 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施工中,将太阳能利用设施与建筑有机结合。

4.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Ⅰ 控 制 项

4.3.1 在方案、规划阶段制定水系统规划方案,统筹、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 4.3.2 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

4.3.3 采用节水器具和设备,节水率不低于8%。 4.3.4 景观用水不采用市政供水和自备地下水井供水。

4.3.5 使用非自来水或非地下水时,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且不对人体健康与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4.3.6 采用雨水集蓄及利用技术。

Ⅱ 一 般 项

4.3.7合理规划地表与屋面雨水径流途径,降低地表径流,采用多种渗透措施增加雨水渗透量。

4.3.8 绿化用水、洗车用水等非饮用用水采用再生水、雨水等非自来水或非地下水水源。

4.3.9 绿化用水应因地制宜,采用节水、低能耗的灌溉方式。 4.3.10 非自来水或非地下水利用率不低于10%。

Ⅲ 优 选 项

4.3.12 非自来水或非地下水利用率不低于30%。

4.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Ⅰ 控 制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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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建筑材料中有害物质含量符合《室内装饰装修人造板及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18580、《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混凝土外加剂释放氨的限量》GB18588和《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要求。 4.4.2 建筑造型要素简约,无大量装饰性构件。 4.4.3 住区全装修比例不低于总户数的30%。 4.4.4 现浇混凝土采用预拌混凝土。

Ⅱ 一 般 项

4.4.5 建筑材料因地制宜、就地取材。

4.4.6 建筑结构材料合理采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强度钢。

4.4.7 将建筑施工、旧建筑拆除和场地清理时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分类处理,并将其中可再利用材料、可再循环材料回收和再利用。

4.4.8 在建筑设计选材时考虑使用材料的可再循环使用性能。在保证安全和不污染环境的情况下,可再循环材料使用重量占所用建筑材料总重量的10%以上。 4.4.9 土建与装修工程一体化设计施工,不破坏和拆除已有的建筑构件及设施。 4.4.10 在保证性能的前提下,使用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其用量占同类建筑材料的比例不低于30%。

Ⅲ 优 选 项

4.4.11 采用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小的建筑结构体系。 4.4.12 可再利用建筑材料的使用率大于5%。 4.4.13 采用预拌砂浆。

4.5 室内环境质量

Ⅰ 控 制 项

4.5.1 每套住宅至少有1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的要求。当有4个及4个以上居住空间时,至少有2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的要求。

4.5.2 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厨房设置外窗,房间的采光系数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的规定。

4.5.3对建筑围护结构采取有效的隔声、减噪措施,卧室、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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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窗状态下白天不大于45 dB(A),夜间不大于35 dB(A)。楼板和分户墙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小于45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声压级不大于70dB。户门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小于30dB;外窗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小于25dB,沿街时不小于30dB。

4.5.4居住空间能自然通风,通风开口面积在夏热冬暖和夏热冬冷地区不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8%,在其他地区不小于5%。

4.5.5 室内游离甲醛、苯、氨、氡和TVOC等空气污染物浓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规定。

4.5.6 设置采暖和空调系统(设备)的住宅,运行时用户可根据需要对室温进行。

Ⅱ 一 般 项

4.5.7 居住空间开窗具有良好的视野,且避免户间居住空间的视线干扰。当1套住宅设有2个及2个以上卫生间时,至少有1个卫生间设有外窗。

4.5.8 屋面、地面、外墙和外窗的内表面在室内温、湿度设计条件下无结露现象。 4.5.9 在自然通风条件下,房间的屋顶和东、西外墙内表面的最高温度满足现行《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DGJ32-J71的要求。 4.5.10 设置通风换气装置或室内空气质量监测装置。

Ⅲ 优 选 项

4.5.11 采用可调节外遮阳,防止夏季太阳辐射透过窗户玻璃直接进入室内。 4.5.12 卧室、起居室(厅)使用蓄能、调湿或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功能材料。

4.6 运 营 管 理 Ⅰ 控 制 项

4.6.1 制定并实施节能、节水、节材与绿化管理制度。 4.6.2 住宅水、电、燃气分户、分类计量与收费。

4.6.3 制定垃圾管理制度,对垃圾物流进行有效控制,对废品进行分类收集,防止垃圾无序倾倒和二次污染。

4.6.4 设置密闭的垃圾容器,并有严格的保洁清洗措施,生活垃圾采用袋装化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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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

4.6.5 智能化系统定位正确,采用的技术先进、实用、可靠,达到安全防范子系统、管理与设备监控子系统与信息网络子系统的基本配置要求,达到江苏省智能化住宅小区2A级以上标准。

4.6.6 对公共设施(如水箱、空调系统、水池等)按时清洗。

Ⅱ 一 般 项

4.6.7垃圾站(间)设冲洗和排水设施。存放垃圾及时清运,不污染环境,不散发臭味。

4.6.8采用无公害病虫害防治技术,规范杀虫剂、除草剂、化肥、农药等化学药品的使用,有效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的损害。

4.6.9 栽种和移植的树木成活率大于90%,植物生长状态良好。 4.6.10 物业管理部门通过ISO 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4.6.11 垃圾分类收集率(实行垃圾分类收集的住户占总住户数的比例)达90%以上。

4.6.12设备、管道的设置方便维修、改造和更换。

Ⅲ 优 选 项

4.6.13 对可生物降解垃圾进行单独收集或设置可生物降解垃圾处理房,垃圾收集或垃圾处理房设有风道或排风、冲洗和排水设施,处理过程无二次污染。 4.6.14 对原生态植物、地形、地貌等进行恢复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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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公 共 建 筑

5.1 节地与室外环境

Ⅰ 控 制 项

5.1.1场地建设不破坏当地文物、自然水系、湿地、基本农田、森林和其他保护区。

5.1.2建筑场地选址无洪灾、泥石流及含氡土壤的威胁,建筑场地安全范围内无危害性电磁辐射及火、爆、有毒物质等危险源。

5.1.3 不对周边建筑物带来光污染,不影响周围居住建筑的日照要求。 5.1.4 场地内无污染源。

5.1.5施工过程中制定并实施保护环境的具体措施,控制由于施工引起各种污染以及对场地周边区域的影响。

Ⅱ 一 般 项

5.1.6 场地环境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的规定。

5.1.7 建筑物周围人行区风速低于3m/s,不影响室外活动的舒适性和建筑通风。 5.1.8 合理采用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方式。

5.1.9 绿化物种选择适宜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乡土植物,且采用包含乔、灌木的复层绿化。

5.1.10 场地交通组织合理,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 5.1.11 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Ⅲ 优 选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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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2 合理选用废弃场地进行建设,对已被污染的废弃地,进行处理并达到有关标准。

5.1.13 充分利用尚可使用的旧建筑,并纳入规划项目。 5.1.14 室外透水地面面积比大于等于40%。

5.2 节能与能源利用

Ⅰ控 制 项

5.2.1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符合国家批准或备案的公共建筑节能标准的规定。 5.2.2 空调采暖系统的冷热源机组能效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2005第5.4.5、5.4.8及5.4.9条规定,锅炉热效率符合第5.4.3条规定。

5.2.3 不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 5.2.4 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的现行值。

5.2.5 新建的公共建筑,冷热源、输配系统和照明等各部分能耗进行分项计量。

5.2.6 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或选用余热或废热利用等方式提供建筑所需蒸汽或生活热水。旅馆可再生能源制备的热水量不低于建筑生活热水消耗量的5%,或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不低于建筑用电量的2%。其余公共建筑可再生能源制备的热水量不低于建筑生活热水消耗量的10%,或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不低于建筑用电量的2%。

5.2.7 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的目标值。

Ⅱ 一 般 项

5.2.8 建筑总平面设计有利于冬季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夏季利于自然通风。

5.2.9 建筑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小于外窗总面积的30%,建筑幕墙具有可开启部分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

5.2.10 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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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GB 7107规定的4级要求。 5.2.11 合理采用蓄冷蓄热技术。

5.2.12 利用排风对新风进行预热(或预冷)处理,降低新风负荷。 5.2.13 全空气空调系统采取实现全新风运行或可调新风比的措施。

5.2.14 建筑物处于部分冷热负荷时和仅部分空间使用时,采取有效措施节约通风空调系统能耗。

5.2.15 采用节能设备与系统。通风空调系统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和冷热水系统的输送能效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2005第5.3.26、5.3.27条的规定。

5.2.16 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冷热源、输配系统和照明等各部分能耗进行分项计量。

5.2.17 当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所选用的冷水机组或单元式空调机组的性能系数、能效比比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中的有关规定值高一个等级。

Ⅲ 优 选 项

5.2.18 建筑设计总能耗低于国家批准或备案节能标准规定值的80%。 5.2.19 采用分布式热电冷联供技术,提高能源的综合利用率。

5.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Ⅰ 控 制 项

5.3.1 在方案、规划阶段制定水系统规划方案,统筹、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 5.3.2 设置合理、完善的供水、排水系统。 5.3.3 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 5.3.4 建筑内卫生器具合理选用节水器具。

5.3.5 使用非自来水或非地下水水源时,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且不对人体健康与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Ⅱ 一 般 项

5.3.6 采用雨水集蓄及利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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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 绿化、景观、洗车等用水采用非自来水或非地下水水源。 5.3.8 绿化用水应因地制宜,采用节水、低能耗的灌溉方式。 5.3.9 按用途设置用水计量水表。

5.3.10办公楼、商场类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20%,旅馆类建筑不低于15%。

Ⅲ 优 选 项

5.3.11办公楼、商场类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40%,旅馆类建筑不低于25%。

5.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Ⅰ 控 制 项

5.4.1建筑材料中有害物质含量符合《室内装饰装修人造板及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18580、《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混凝土外加剂释放氨的限量》GB18588和《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的要求。 5.4.2 建筑造型要素简约,无大量装饰性构件。 5.4.3 现浇混凝土采用预拌混凝土。

Ⅱ 一 般 项

5.4.4建筑材料因地制宜、就地取材。

5.4.5 建筑结构材料合理采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强度钢。

5.4.6 将建筑施工、旧建筑拆除和场地清理时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分类处理并将其中可再利用材料、可再循环材料回收和再利用。

5.4.7 在建筑设计选材时考虑材料的可循环使用性能。在保证安全和不污染环境的情况下,可再循环材料使用重量占所用建筑材料总重量的10%以上。 5.4.8 土建与装修工程一体化设计施工,不破坏和拆除已有的建筑构件及设施,避免重复装修。

5.4.9 办公、商场类建筑室内采用灵活隔断,减少重新装修时的材料浪费和垃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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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0 在保证性能的前提下,使用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其用量占同类建筑材料的比例不低于30%。

Ⅲ 优 选 项

5.4.11采用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小的建筑结构体系。 5.4.12可再利用建筑材料的使用率大于5%。 5.4.13 采用预拌砂浆。

5.5 室内环境质量

Ⅰ 控 制 项

5.5.1 采用集中空调的建筑,房间内的温度、湿度、风速等参数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中的设计计算要求。新风量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中的设计要求。

5.5.2 建筑围护结构内部和表面无结露、发霉现象。

5.5.3室内游离甲醛、苯、氨、氡和TVOC等空气污染物浓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中的有关规定。

5.5.4 宾馆和办公建筑室内背景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中室内允许噪声标准中的二级要求;商场类建筑室内背景噪声水平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9670的相关要求。 5.5.5 建筑室内照度、统一眩光值、一般显色指数等指标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的有关要求。

Ⅱ 一 般 项

5.5.6 建筑设计和构造设计有促进自然通风的措施。 5.5.7 室内采用调节方便、可提高人员舒适性的空调末端。

5.5.8 宾馆类建筑围护结构构件隔声性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中的一级要求。

5.5.9 建筑平面布局和空间功能安排合理,减少相邻空间的噪声干扰以及外界噪声对室内的影响。

5.5.10办公、宾馆类建筑75%以上的主要功能空间室内采光系数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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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1 建筑入口和主要活动空间有无障碍设施。

Ⅲ 优 选 项

5.5.12 采用可调节外遮阳,改善室内热环境。

5.5.13 设置室内空气质量监控系统,保证健康舒适的室内环境。 5.5.14 采用合理措施改善室内或地下空间的自然采光效果。

5.6 运营管理 Ⅰ 控 制 项

5.6.1制定并实施节能、节水等资源节约与绿化管理制度。 5.6.2 建筑运行过程中无不达标废气、废水排放。

5.6.3 分类收集和处理废弃物,且收集、处理和输运过程中无二次污染。 5.6.4 建筑智能化系统定位合理,信息网络系统功能完善。建筑通风、空调、照明等设备自动监控系统技术合理,系统高效运营。 5.6.5 物业管理部门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5.6.6 建筑能耗不高于地方定额标准的90%。

Ⅱ 一 般 项

5.6.7 建筑施工和运营兼顾了土方平衡和施工道路等设施在运营过程中的使用。 5.6.8 设备、管道的设置便于维护、改造和更换。

5.6.9 对空调通风系统、水箱等公用设施按照国家标准《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GB19210和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清洗、维护。

5.6.10 办公、商场类建筑耗电、冷热量等按经济核算单元实行分别计量收费。 5.6.11办公、商场类建筑建设并运行建筑能耗动态监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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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

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DGJ32/JT 76-2009

条 文 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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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3 基本规定

3.2评价与等级划分 4 住宅建筑

4.1 节地与室外环境 4.2 节能与能源利用 4.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4.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5 公共建筑 5.6 运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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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2 其他建筑的评价可参考本标准。

3 基 本 规 定

3.2 评价与等级划分

3.2.2 住宅建筑控制项、一般项与优选项共有81项,其中控制项34项,一般项33项,优选项14项。公共建筑控制项、一般项与优选项共82项,其中控制项31项、一般项39项、优选项12项。

4 住 宅 建 筑

4.1 节地与室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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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控 制 项

4.1.3 为节约居住用地,国家和各地方均颁布了有关容积率、小套型比例等方面的规定。各地有关可能有所不同。

《江苏省居住建筑建设用地指标》(2006年版)用地指标规定如下: 1 人居用地面积按照各地有关标准执行。 2 居住建筑容积率、建筑系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居住建筑容积率、建筑系数值标

建设规模或类型(人数) >8000 3000~8000 ≤3000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规定: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应不超过表2的规定。

表2 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

建筑类型 建筑密度(%) 新区 旧区 新区 容积率 旧区 容积率 ≥1.38 ≥1.32 ≥1.27 建筑系数 ≥0.48 ≥0.51 ≥0.53 Ⅱ类Ⅲ类Ⅱ类Ⅲ类Ⅱ类Ⅲ类Ⅱ类Ⅲ类气候气候气候气候气候气候气候气候区 住低层 宅多层 建中高层 筑 高层 公办公建多层 共筑类 筑 筑类 筑类

高层 高层 多层 建商业建多层 工业建低层 33 26 24 20 45 35 35 50 45 40 区 35 28 25 20 区 区 40 30 28 20 50 40 60 55 50 45 区 区 区 区 35 28 25 20 1.0 1.6 1.9 3.5 1.1 1.7 2.0 3.5 1.1 1.7 2.0 3.5 1.2 1.8 2.2 3.5 2.5 5.0 3.5 5.5 1.0 2.0 3.0 6.0 4.0 6.5 1.2 2.5 25

4.1.6 “绿地率”是衡量住区环境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绿地率系指住区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各类绿地面积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覆土层厚度不小于0.8m的、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建筑的屋顶绿化,以及其他覆土层厚度不小于0.8m的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覆土层厚度小于0.8m的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按其面积的50%计入总绿地面积计算绿化率。

《江苏省居住建筑建设用地指标》(2006年版)用地指标规定如下:

表3 居住建筑绿地率指标

建设规模或类型(人数) >8000 3000~8000 ≤3000

“人均公共绿地指标”是住区内构建适应不同居住对象游憩活动空间的前提条件,也是适应居民日常不同层次的游憩活动需要、优化住区空间环境、提升环境质量的基本条件。《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中规定公共绿地总指标不应小于1㎡/人。《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96号)规定:到“十一五”期末,全省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要达到37%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42%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2㎡以上,其中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6㎡以上。

公共绿地应采用集中与分散、大小相结合的布局方式,以适应不同居住对象的要求。应满足集中绿地的基本要求: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小于400㎡,以利于绿地内基本设施的设置和游憩要求。公共绿地应满足日照环境要求:应有不少于l/3的绿地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以利于人们的户外活动。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审核规划设计或建成后的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指标是否达标,以及绿地布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Ⅱ 一 般 项

4.1.12 减少热岛效应的有效措施包括:露天不透水地面提供遮阳,或30%的露天不透水地面使用浅色、高反射率地面材料(反射率不低于0.3);或者将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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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率(%) 30~35 32~36 34~38 场放在地下,或在停车场使用露天格栅铺路系统(不透水的净面积少于50%)。屋面采用高反射率和低反射率屋面材料(初始反射率不低于0.65,三年后检测的反射率不低于0.5);增加绿化,如进行空间绿化;增加住区内水体景观;减少住区内部热量产生(如采用地源热泵等)。

4.1.13由于建筑单体设计和群体布局不当而导致住区风环境恶劣,针对再生风向和二次风环境,风速增量不大于3m/s。

Ⅲ 优 选 项

4.1.19 绿化是城市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改善生态环境和提高生活质量的重要内容。为了大力改善城市生态质量,提高城市绿化景观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内的绿化应避免大面积的纯草地,鼓励进行墙面绿化等立体绿化方式。这样既能切实地增加绿化面积,提高绿化在二氧化碳固定方面的作用,改善墙壁的保温隔热效果,又可以节约土地。

本条的评价办法为审核建筑设计和景观设计文档并现场核实。

4.2 节能与能源利用

Ⅰ 控 制 项

4.2.1 我省被分为寒冷、夏热冬冷两个不同的建筑气候区,建设部和我省已经颁布实施了分别针对各个建筑气候区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标准。

4.2.4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苏建科[2007]361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我省城镇区域内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拟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由建设单位和建筑设计单位共同提出书面原因,经建设设行政主管部门召集专家对原因进行分析论证后作出决定。城镇区域内12层以上新建居住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必须进行统一设计、安装。鼓励农村集中建设的居住点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Ⅲ 优 选 项

4.2.12 本条要求在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应用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和同步施工,其措施包括利用太阳能集热器替代屋顶覆盖层或替代屋顶保温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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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的评价方法为审核有关文档。

4.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Ⅰ 控 制 项

4.3.1 根据江苏省地区降雨充沛的气候特点、地表水水资源丰富的客观环境情况,为增加水资源循环利用率,减少市政供水量和污水排放量,允许使用地表水资源。

4.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Ⅰ 控 制 项

4.4.3 积极推广装修一次到位或菜单式装修的全装修住宅,可避免二次装修造成的破坏结构、浪费和扰民等现象,提高效率、缩短工期、保证质量、降低造价。

单栋住宅参与评价时全装修比例必须达到100%。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查阅竣工图纸和现场核实。

Ⅱ 一 般 项

4.4.5 本条款鼓励使用当地生产的建筑材料,提高就地取材制成的建筑产品所占的比例。建材本地化是减少运输过程的资源和能源消耗、降低环境污染的重要手段之一。提高本地材料使用率还可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Ⅲ 优 选 项

4.4.13 江苏地区已有预豫拌砂浆 大量推广使用的经验。

预拌砂浆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一般工业建筑与民用建筑工程的砂浆,包括干拌砂浆何预拌砂浆。

干拌砂浆又称砂浆干拌(混)料,系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经干燥筛分处理的细集料与无机胶结料、矿物掺合料和外加剂按一定比例混合而成的一种颗粒状或粉状混合物。在施工现场按使用说明加水搅拌即成为砂浆拌合物。产品的包装形式可分为散装或袋装。干拌砂浆包括水泥砂浆和石膏砂浆。

湿拌砂浆系指由水泥、砂、保水增稠材料、水、粉煤灰或其他矿物掺合料和外加剂等组分按一定比例,经计量、拌制后用搅拌输送车运至使用地妥善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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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的砂浆拌合物,包括砌筑、抹灰和地面砂浆等。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查阅工程决算材料清单中有关材料的使用数量。

4.6 运营管理 Ⅰ 控 制 项

4.6.5 应根据小区实际情况,按《江苏省智能住宅小区评估方法》DGJ32/TJ02-2003中所列举的基本配置,进行安全防范子系统、管理与设备监控子系统和信息网络子系统的建设。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查阅智能化系统验收报告,现场考察各系统和进行用户抽样调查。

5 公共建筑

5.6 运营管理 Ⅱ 一 般 项

5.6.11 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对用能单位建筑能源使用的效率、消耗水平和能源利用的经济效果进行客观考察,对用能单位建筑能源利用状况进行定量分析,对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消耗水平、能源经济和环境效果进行审计、检测、诊断和评价。要求建立国家机关办公楼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管体系,颁布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系统建设实施方案》,并出台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建设、验收与运营管理规范》、《分项能耗数据采集技术导则》、《楼宇计量装置技术导则》、《分项能耗数据传输技术导则》、《数据中心建设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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