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化 什么是合法化
合法化是指经规划得到的方案上升为法律或获得合法地位的过程。 合法化的内容
合法化包括内容的合法化和决策过程的合法化两方面。
合法化的意义
合法化是过程的必经阶段,在整个过程中居于重要的地位,对过程的具体运行也具有现实意义。 合法化是制定过程的重要阶段,又是执行的前提和基础。在现代民主与法制社会里,的制定都必须时时体现民主与法制精神,合法化是制定过程的重要环节。一项方案(草案)只有经过合法化过程,才能成为合法有效的,也才能进人过程的下一阶段——执行。执行要以具有合法性为前提,具有合法性的,才能取得对象的认可、接收和遵照执行的效力。没有经过合法化的不具有合法性,也就不能付诸执行,当然也就不能产生任何效力和影响力,也不能正确解决任何公共问题。从现代决策角度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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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化还是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的具体运用和体现。
合法化是一个吸收民众参与决策、加强政治沟通与协调的过程,也是一个决策择优,对决策方案不断修改、完善,对不良方案过滤、淘汰的过程,更是一个坚持由法定的决策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决策,对决策行为实施法制监督的过程。建立健全有关的决策制度,实行重大问题决策前经专家充分论证、重大通过前向社会征求意见是加强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的需要。另外,从合法化的途径与类型而言,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立法机关的合法化,都集中体现了民主、科学与法制。合法化反映了公共制定的民主参与,遵循了程序的科学性和运用的制度化。
合法化是我国依法治国的需要。依法治国是现代国家的基本标志。我围政治、经济发展的实践表明,国家建设、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和公民权利的保障,都有赖于健全的法制。正是基于此,依法治国现在已作为我国政治建设的一项主要任务和目标。强调合法化,正是强调健全法制和依法治国。合法化与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相一致。合法化的过程就是一个民众参与、科学程序和制度保障的过程,避免了制定过程中的“人治”行为和主观意愿,与现代宪政原则和精神相符。 合法化的途径
合法化主要有三种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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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的法律化; ②权力机关的批准; ③有关部门的审查。 合法化的过程
合法化的过程是使各种拟议中的方案获得合法地位、具有社会权威性和约束性的过程,包括法律化、法规化、社会化三个方面。
第四节 公共的合法性
作为名词—合法化是指一种被认可的价值。
作为动词—合法化是核准或批准,使之具有合法性、权威性。
公共合法化的条件:
一是针对重大的公共性问题而纳入决策的方案。如问题、失业问题、人口问题、环境问题、治安问题等等; 二是经过精心规划择优的方案。如“一国两制”方案。
要对方案进行可行性分析,包括政治可行性—方案获取政治资源支持的程度及对价值的影响。
经济可行性—执行方案所需人力、物力、财力等获取和支持程度。
行政可行性—行政部门执行力的大小和效能高低。 法律可行性—方案是否符合、法律的有关条款及其精神。
技术可行性—方案在既有的技术水平下能够实现目标的程度。
公共合法化的特征:
全面性—所有有其合法化过程;
广泛性和特定性—合法化的主体是依法有权使方案获得合法地位的、具有法定权限、特定职权的国家机关; 相对性—的内容、形式和效力范围不同,合法化的程序也不一样。 公共合法化的程序 立法机关的合法化程序: 第一,提出议案; 第二,审议议案; 第三,表决和通过议案; 第四,公布。 行政机关的合法化程序: 第一, 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查; 第二,领导决策会议决定; 第三,行政首长签署发布。 三、公共法律化
一项经过实践证明在现在和将来的一段时间内是适用的、有效的、成熟的,因而通过法律的形式把它固定下来,这就是法律化。
公共法律化的条件: 一是对全局有重大影响;
二是成熟的或具有长期稳定性的。 公共法律化的特征:
(1)并非所有的都可以法律化; (2)法律化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3)法律化的程序具有规范性和程式化。 转化为立法可分为四个步骤:
第一步,立法倡议,只有经过立法提案权的部门或人员提出立法倡议,原有方案方可列入立法程序; 第二步,法律草案的讨论;
第三步,法律草案的通过,如有的国家制定或修改一般法律只要有全体代表或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即可通过。而制定或修改则需全体代表的2/3才能通过;
第四步,法律的公布,法律通过后由国家元首公布。 四、合法化与法律化的关系
合法化与法律化的联系—合法化是法律化的基础和前提,法律化是合法化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合法化与法律化的区别—从主体内容来讲,合法化的主体比法律化的主体更广泛。
从过程来讲,合法化属于制定的范畴,是经规划而得到的方案获得合法地位的过程,方案未经合法化过程就不具有执行效力。
而法律化,一般是将已经过实践检验证明是成熟的、稳定的转化为法律,即该已经处于执行阶段,而不是制定阶段。
从表现形式来讲,合法化产出的是“”,由决定、决议、纲领、宣言、通知、纪要等形式表现。而法律化产出的是"法律",由、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形式表现。 从调整范围来讲,合法化的调整范围大于法律化。
合法化与法律化的联系和区别?
合法化是的价值认可,法律化是向法律转化,即立法。法律化是合法化的一种重要而又特殊的形式,两者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
合法化并不等于一定要法律化,而法律化必须要遵循的合法化,也就是说一定要在合法的前提下才能转化为的法律化而固定下来,总的来说的法律化必须是
的合法化, 而的合法化并不一定要转成的法律化,就这么简单的道理。
什么叫合法化?什么叫法律化?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
合法化是的价值认可,法律化是向法律转化,即立法。法律化是合法化的一种重要而又特殊的形式,两者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弄清合法化与法律化之间的关系,是制定与执行公共、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和进行科学研究的关键内容。 合法化就是要合法,制定的过程和制定出来的东西都是合法的
法律化就是把上升为法律,比方说计划生育是国策也在法律中有规定。
论合法化与法律化
一、合洁化 作为名词,合法化(ledthaadri)是指一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作为动词,合法化(lgithaate)是“使具有合法性,给予法律力量,使具有权威性,核准或批准”。那么,合法化是指作为对社会、团体、个人行为的规范和指导,得到所涉及对象的认可、接受;或者说,是法定主体为使方案获得合法地位而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
所实施的一系列审查、通过、批准、颁布的行为过程。合法化是制定过程的重要阶段,是执行的前提。方案只有经过合法化过程,才能成为合法有效的。制定的目的是通过执行来解决问题。执行要以具有合法性为前提,具有合法性的,才能取得对象的认可、接受和遵照执行的效力。没有经过合法化过程的,不具有合法性,就不能付诸实践。 合法化的条件 合法化是针对重大问题拟议各种方案并从中加以择优及其认可的过程。因而,合法化需要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针对重大的公共性的问题而纳入议程的方案。问题是被多数人感知、觉察并要求关注的,实际状态与社会期望之间存在着差距
的社会公共问题,如问题、失业问题、贫困问( 的法律化需要哪些条件
是的红头文件,不具有长效性。要想长期性,必须要法律法规化。法律是经全国制定并出台的。法规是省、较大市制定并出台的,具有地方性。现行的要想法律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必须是关系到民生的重大问题,具有普遍性,必要性。程序:由具备立法资格的常委会提出议案,列入立法计划,或者是由当省、市的法制办提出并经办工会通过,并经本级常委会通过审议。
5、我们认为理解合法化这一概念较为明晰的解释是Thomas R.Dye(戴伊)在《理解公共》中把合法化分解为三个功能活动,即选择一项建议,为这项建议建立政治上的支持,将它作为一项法规加以颁布。
我国和学者对合法化较为典型的定义有: (1)合法化是指经规划得到的方案上升为法律或获得合法地位的过程(张金马)。
(2)合法化的过程是使各种拟议中的方案获得合法地位、具有社会权威性和约束性的过程,包括法律化、法规化、社会化三个方面(彭和平)。
(3)合法化是指法定主体为使方案获得合法地位而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所实施的一系列审查、通过、批准、签署和颁布的行为过程(陈振明)。
三、合法化的地位与作用 一)执行的前提
(二)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的具体体现 (三)依法治国的需要 四、合法化的参与者、主体及 主体权限 一)参与者
i. 代表
ii. 政党 iii. 行政人员 iv. 利益团体 v. 司法机关 vi. 专家学者 vii. 大众传播媒体 viii 利害关系人 二)主体及主体的权限
1、主体:合法化的主体是有权使方案获得合法地位的国家机关。合法化的主体具有宏观上的广泛性和微观上的特定性。
2、主体的权限:合法化的主体不同,法律规定的权限不同。主体必须在各自的法定权限内使相应的方案合法化。这就是说,主体要有合法依据,要注意所设计事项、地域、措施和手段等的职权。
3、注意与法律的冲突和法律滞后的问题。如有关指责中国20年改革的“合法性”违法可能正是基于这种考虑。
五、合法化的程序
合法化的程序是指方案获得合法地位的步骤、次序和方式。
(一)相对性。制定过程中的逐级审定、审查、审议、批准等环节的存在,使得合法化与规划有时难以截然分开。正如林德布罗姆所说,过程的各个阶段常常是重叠的。 (二)行政机关的合法化过程
(三)立法机关或权力机关的合法化过程和法律化(立法)
陈振明:合法化是指法定主体为使方案获得合法地位而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所实施的一系列审查、通过、批准、签署和颁布的行为过程。
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第一,所有的,包括和地方、法律和其它形式的,都有其合法化过程。 第二,合法化是有目的的活动。
第三,合法化是法定主体依照法定权限所实施的活动。
第四,合法化是主体依照法定程序所实施的一系列行为过程.
合法化的地位和作用
(1)合法化是制定过程的重要阶段,又是执行的前提;
(2)合法化是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的具体
体现;
(3)合法化是依法治国的需要。 二、合法化的主体及其权限
合法化的主体是依法有权使方案获得合法地位的国家机关。 两个基本特征如下:
宏观上的广泛性:是指从总体上看,合法化的主体是相当广泛的;有权使方案获得合法地位的国家机关,都可以成为合法化的主体。
微观上的特定性:是指每一项方案的合法化主体都是特定的。
法律化,顾名思义,就是向法律的转化。具体说,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权限和程序,将成熟、稳定而有立法必要的转化为法律。它实际上是一种立法活动,所以又称立法。
法律化是合法化的一种重要而又特殊的形式。法律化的过程就是立法的过程,其程序也就是立法的程序。
法律化的主体
法律化的主体就是依法有权把转化为法律的国家机关,即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
从现行立法看,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包括:全国及其常务会,及其各部、各委员会,特定的地方及其常委会和。其中“特定”主要包括:省、直辖市、自治区,省会市和自治区首府所在地的市,批准的较大市,自治州和自治县等。此外,特别行政区的立法还有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