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31 证券简称:棕榈园林 公告编号:2010-004
广东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广东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650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0万股,发行价格每股45元,募集资金总额1,35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1,271,344,773.0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3日出具的深鹏所验验字[2010]207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情况:
1、公司已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2010155100001194,截止2010年6月28日,专户余额为3684.4773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要苗木生产基地技术改造及建设项目,及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的其他募集资金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33,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6月25日,其中5,000万元存单期限为三个月,5,000万元存单期限为六个月,23,000万元存单期限为十二个月。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若上述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到期前支取,也应将款项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账户,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已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012100052593,截止2010年6月25日,专户余额为12,45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公司园林工程施工业务运营资金、风景园林科学研究院建设项目、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其他募集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40,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6月25日,其中15,000万元存单期限为三个月,10,000万元存单期限为六个月,15,000万元存单期限为十二个月。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若上述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到期前支取,也应将款项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账户,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3、公司已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301014170042039,截止2010年6月25日,专户余额为5,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英德苗木生产基地技术改造及建设项目、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其他募集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33,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6月25日,其中5,000万元存单期限为三个月,5,000万元存单期限为六个月,23,000万元存单期限为十二个月。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若上述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到期前支取,也应将款项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账户,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金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金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韦建、于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开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国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金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按照孰低原则)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国金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国金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2年12月31日起解除。
特此公告
广东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