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定额总站“营改增”两期发文差异分析
深入探析《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关于发布电力工程计价依据营业税改征估价表的通知》定额〔2016〕45号(下文简称“45号文”)和《关于发布电力工程计价依据适应营业税改征调整过渡实施方案的通知》定额〔2016〕9号(下文简称“9号文”)两文的对比差异。
1、定额差异
分析维度 定额数据 除税方法 使用原定额数据 通过各章节的材料、机械除税系数扣定额材料基价、机械基价中的进项税额,定额下的材料、机械预算价格并没有除税。 1、不除税,则可编制营业税工程或简易计税工程; 2、除税,则可编制一般计税工程。 1、发布新的费率,数值与9号文相同; 采用原预规费率乘以除税系数 2、《2013 年版电力建设工程定额估价表 附录 B》中增加了“大型土石方取费”相关原则。 只能编制一般计税工程 9号文 45号文 使用新发布的估价表数据 直接扣除定额下材料、机械预算价中的进项税额,采用新的除税价计算定额材料、机械除税基价。 适用范围 取费费率 2、计费差异
9号文 可研估算和初设概算阶段,一般不区分材料供给方式 (甲供或乙供),所有材料均则单独将甲供材料的含税价格汇总计入建原文 筑安装工程费, 但甲供材料的除税价格仍是建筑安装工程各项费用的取费基数, 仅不作为税金的取费基数。 建筑工程的给排水、暖气、通风、空调、照明、消防等项目中的设备费也按上述方式计列。 45号文 可研估算和初设概算阶段,材料和建筑设备(给排水、暖气、通风、空调、照明、消防等设备)税价格计取。若需区分材料和建筑设备供给方式,则单独将甲供材料和甲供建筑设备的含税价格汇总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但甲供材料的除税价格仍是建筑安装工程各项费用的取费基数,不作为税金的取费基数。 可研估算和初设概算阶段,工艺设备(即安装设备)一般按照甲供计算,将设备含税价格计入设按除税价格计取。若需区分材料供给方式,一般按照乙供计算,所有材料和建筑设备均按除备购置费。若需区分工艺设备供给方式,则将乙供工艺设备除税价格汇入建筑安装工程税前造价,作为税金的取费基数;将甲供工艺设备的含税价格计入设备购置费。 基本原则 未描述 甲供材料除税价参与取费,含税价计入造价(不再计取税金)。 区分供给方 建筑乙供设备以不含税价计取税金,计入建筑工程费。 建筑甲供设备以含税价计入建筑工程费 未描述 未描述 一般不区分材料供给方式 材料和建筑设备一般按乙供计算;安装设备一般按甲供计算。 经向定额总站专家咨询确认:设备运杂费一律采用设备的含税价格计算。 不变 差异分析 不变 不变 安装乙供设备以不含税价计取税金,不含税价及税金一并计入安装工程费。 安装工程甲供设备以含税价计入设备购置费 3、调差方式
9号文 材料和施工机械进行价差调整时均应按除税价格计算,原文 甲供材料除外。现行各套定额调整办法和调整系数,均需按照扣除进项税处理:已发布各项价差调整系数暂不调整;建筑工程中材料价差根据不同材料品种的税率除税,施工机械价差按照10%的综合税率除税。 差异分析 材料根据品种除税 机械按10%的综合税率除税 甲供材料按含税价计算价差 45号文 材料和施工机械进行价差调整时均应按除税价格计算,甲供材料除外。现行各套定额调整办法和调整系数,均按照扣除进项税处理,以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发布的相关文件为准。 45号文发布了不含税价格,乙供材料和施工机械直接输入不含税价进行调差。 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