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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教育的实践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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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教育的实践思考

作者:王聿旭

来源:《现代教育科学(普教研究)》2007年第06期

摘要:惩罚教育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教学过程、教育管理和学生自身发展等方面。不当惩罚则不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及和谐人际关系的建立。教师要正确认识和合理运用惩罚,遵循基本原则实施有效的惩罚教育。 关键词:惩罚;惩罚教育;实施原则

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07)06-0072-02

教育新理念主张正面赏识教育,坚持宽容、鼓励和表扬等教育原则。然而教育实践启示我们,惩罚教育也是有益和有效的教育手段,适当运用惩罚亦有助于教育成功。惩罚教育既有必要性,也有可能性,其合法性依据是《未成年人保》关于“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规定,其合理性意义在于其教育教学中的积极作用。正确认识和合理运用惩罚教育,有助于取得更好的教育实践效果。

一、正确认识惩罚教育。发挥惩罚教育的积极作用

一般认为。惩罚是教师面对学生违规、违纪等不良行为,伴随着说服教育过程而采用的一种抑制、纠正其不当行为的强制性教育措施。其旨在让学生进行自我反思、自我教育、自觉更新认识、改正错误。作为一种特殊教育方式,惩罚教育在教育教学中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前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认为: “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也是必需的。合理的惩罚有助于学生形成坚强的性格,能培养学生抵抗、战胜诱惑的能力;合理的惩罚能教给学生衡量自己行为对错的标准,也是激励学生上进的一种手段。”

中小学生由于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理性思考能力相对弱一些,他们对某些事情的做法往往凭自己的主观意识而为之,很少顾及后果。教师要制止这种行为,适当的惩罚教育是必要的,它在提高教师威信便于统一管理的同时。有效地维护了集体纪律,并有利于保证集体目标的实现。有效的惩罚教育,既有助于约束学生的违纪行为,又有助于养成学生守纪的习惯。 就学生自身发展来说,惩罚教育具有多方面积极作用。一是有促进学生改过和激励学生的作用。人的认识有个“试误”过程,对于思想意识正处于形成中的学生来说尤为突出。这就要求对犯错学生给予适当惩罚,以提醒其行为的不当,使之能够主动改正错误并激励其奋发向上;二是有助于引发学生学习和发展的兴趣。从心理学角度来讲,兴趣是人的意识中的一种个性倾向性行为,而惩罚是通过使人经受不愉快的体验以影响其行为或发展的一种有计划的意图。教师可通过惩罚来影响人的倾向性行为,改变其发展的方向,使学生朝着有兴趣的方向发展;三是有利于个体社会化。适当的惩罚可以使学生懂得行为界限,明确是非观念,明白如何处理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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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集体、社会的关系,懂得个人的自由不能妨碍别人、集体和社会的利益,理解权力和义务的关系,有利于增强道德责任感和法制观念;四是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挫折感,增强其承受力。

二、准确理解惩罚教育,避免不当惩罚的消极影响

实施有效的惩罚教育,首先要准确理解惩罚教育。惩罚教育中的“惩罚”不同于“体罚”。体罚是指用罚站、罚跪、打手心等来处分违纪违规者的教育方式,其代名词是棍棒教育,这种方式直接侵犯人体,损害身体健康,其变种为“心罚”,这种软暴力惩罚间接损害心理健康,更不利于学生人格的健全发展。惩罚教育是通过对违规违纪者的一定程度的处罚,达到教育、警醒、改正错误的目的。惩罚教育的起点是出于教师的一种爱——教育爱,基本原则是教育中的法律界限和道德准则,最终目标是要达到最好的教育效果。

实施有效的惩罚教育,要避免不当惩罚的消极影响。在日常教育教学工作中,教师面对犯错的学生,内心多半是由爱生怒。处于愤怒中的教师难以把握惩罚的度,往往会出现惩罚不当或滥用惩罚手段,从而产生多种不良后果:一是暂时抑制易导致学生今后的变本加厉。对学生不当行为的抑制,部分学生或许只是为了逃避惩罚而暂时的勉强接受,虚以应付惩罚,口服心不服,类似行为今后难免再发生,正是源于教师过多的惩罚造就了其“勇敢”犯错的心理;二是不利于正常人际关系的建立。惩罚的滥用或误用会造成人际关系的疏远,学生易产生憎恨、畏惧、厌恶的心理,不利于和谐师生关系的建立,降低教师在学生心目中的威信与崇高形象,对于心理脆弱、承受力不强的学生可能还会导致他们易意气用事,受罚后不思悔改,反而迁怒他人,造成集体关系失和,危害集体利益;三是造成学生学习和生活上的心理障碍。某些过重的不当惩罚引起的恐惧反应,可能导致学生由怕被惩罚而牵带怕教师、怕教室、怕学校,自我调节能力差的还将影响其正常的生活心理状态;四是易播下撒谎的种子。错误惩罚还可能引起受罚对象在害怕惩罚与教师冲动施罚的情况下,利用撒谎、作假,企图蒙混过关,这种学生为今后走入社会埋下了撒谎与作假的种子,易形成畸形人格。 三、遵循基本原则,有效实施和合理运用惩罚教育

教育惩罚只有遵循一定的要求。才能取得预期的教育效果。这就要求教师在实行惩罚教育时应掌握一定的原则,以便合理、有效地施罚。 (一)激励性原则

即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惩罚教育的“惩罚”是基于“教育”、在“教育”中并最终为了“教育”的。在对学生进行惩罚时应让学生感受到教育之爱,看到前进的希望,这种人性化的惩罚教育对于学生学习兴趣的养成、自尊心的保护、人格的健全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二)明确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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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教育的“惩罚”作为教育的一种特殊手段和方式,是服务于教育的,不能成为教师发泄情绪的工具。这就要求教师的惩罚,必须是为教育而选择的,必须是针对犯错学生的错误行为而发出的,必须是为警示教育学生。促使其自我反思、主动认错并积极改正而实施和评价的。因此,教师实施惩罚教育时,关于惩罚的目的、对象、范围。必须做到心中明确,有的放矢,讲究针对性,注重实效性。不能滥用惩罚,随意扩大,而要就事论事。教师在施罚前,应根据一定的法规制度,向受罚者明确其所犯错误的危害性和属实性,使受罚者明确自己错误行为的同时,主动承认错误,接受惩罚。惩罚只有在学生真心认罚、诚心受罚的情况下,才能达到惩罚教育的最终目的和最佳效果。 (三)适时性原则

关于惩罚的时机,夸美纽斯认为“只能在道德问题遭到危险时用”。面对学生不良行为的出现,教师应根据当时的状况,决定是及时给予惩罚还是选择恰当的惩罚环境、时机再予惩罚。一般情况下,由于缺乏正确的价值判断,部分犯错学生若没有受到及时惩罚,其内心会对自己的行为给予肯定,从而敢于重复为之。基于这种情况。对待这种类型的错误。教师应“趁热打铁”,及时惩罚,给予其警示教育,效果会更好些。但在有些情况下,特别是对于某些个性偏内向的犯错学生,教师则应根据惩罚程度的大小和惩罚方式的类型来决定惩罚的时机,以便选择更合适的环境背景,保证惩罚取得正面有效的结果。 (四)适度性原则

在公平施罚的前提下,要注意把握惩罚的程度。实施惩罚教育,不能仅仅只看到行为后果,还要分析行为动机以及学生个性特征等方面。必须全面而充分地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根据行为后果的轻重、行为动机的有无、行为出现的频次以及行为者的性格特点等来决定惩罚的方式和力度,因事而异,因人而异,“惩罚可以根据事情的重要程度而定轻重”,盲目施罚不仅难以保证教育的效果。而且会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五)参与性原则

即适时与学生一起受罚原则。中小学生个体思想意识形成的一条重要途径是榜样模仿,通过榜样模仿而逐渐地确立了自己的言行标准和价值观念。如果说这些榜样中多数是书本中的榜样,远离他们的现实生活。必须给他们寻找和树立现实生活中的身边榜样,那么教师自己就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身教重于言教,对于中小学生来说,教师的榜样示范是最为真实有效的无声力量,这种榜样在学生们心目中是崇高的、可信赖的。当教师在实施惩罚时应反思自己是否同样犯了错,如若犯了就应同学生们一起接受惩罚,甚至有时教师不妨有意地跟学生一起犯点错,一起受罚,一起反思,一起改正,以自身的行为示范来教育和帮助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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