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水平的窗口。新时期纪检监察机制改革赋予案件审理工作新的使命和任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随着“三项改革”的深入推进,基层纪检监察机关面临很多机制、人才队伍、职能调整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在基层带来放大效应,给案件审理工作带来很多困难和挑战,亟待引起重视并加以研究解决。
一、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可能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案件审理工作“流于形式”
有的基层纪检监察人员对党纪政纪条规的适用主体、适用情节不能准确把握,引用的条规不具有针对性,只从字面理解条款意思,以致定性量纪出现偏差;
有的审理人员业务能力差,看待审理工作往往履行职责个程序、跑个过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有的基层审理人员孤证定案,认定的错误事实只有被调查人的口头交代,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就直接予以量纪。
(二)文书格式及档案资料比较规范
有的部分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撰写审理文书时,格式不够规范,如违纪人员基本情况反映不全、案情不够清晰、错误事实描述过于简单等;
有的基层没能及时按照建议对开审案件展开档案,案卷印刷不规范、目录排序不合理、要素核对不全面、印刷不统一等问题时有发生。除了的基层审理案卷中关键材料缺位,缺乏纪委可以或同级会集体研究的会议纪要或记录等;
案件审理文书没有做到样样具备,体现不出按照权限审签和报批的程序手续。
(三)审理质量和时限不能获得确保
实践工作中,有的基层存在忽视审理作用的惯性思维,认为审理工作就是“走程序”“补手续”。案件审查过程往往占用时间较长,耗费的精力较多,认为审查细致到位,移交审理后,在“快立、快查、快审、快结”等要求下,认为审理工作可有可无,重审查轻审理、随意挤占和压缩审理时间、查审不分、未审先定等层出不穷,审理时限得不到保障,导致案件出现质量问题。
(四)处分同意继续执行“打白条”或时程程序不闭环
案件审理依纪做出处分决定后,有的基层对处分决定执行落实不及时、不准确或不到位,有的将处分决定打入“冷宫”,不宣布、不入档;
有的基层在做出處分同意后仍然给被处分人员享用同等待遇或变相职务晋升;
有的处分决定后,未能按照规定扣罚相应的工资待遇。有的基层仅就案件审理工作“一审了之”,未能对违规违纪发生的深层次原因、经验教训和警示教育等进行分析研究,综合效应发挥不到位。
二、原因分析
(一)“一把手”不重视审理工作
基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有的一些注重问题,大多是因为“一把手”对于审理工作的关键促进作用重新认识不妥当、注重程度比较、非领导不力。特别就是基层纪检监察“一把手”既领导审查工作,又领导审理工作,指出在审查调查过程中对案件事实、定性、量纪等方面多次听取汇报并明确提出建议,已经获得“一把手”审查证实,审理工作只是跑个过场,走走看看形式而已,没有必要再次审查,引致审理工作不能获得注重。
(二)责任没有层层落实到位
责任制就是案件审理工作的“牛鼻子”,有的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没能恰当践行责任意识,对“应当辨认出关键性质量问题而未辨认出就是渎职,应当实事求是而未如实充分反映就是渎职”没足够多的重新认识,更没将审理责任全面落实至具体内容事项、具体内容环节、具体内容人员,参予审理人员思想懈怠,对案件审查中的该案、事实不明、定性不许、量纪不当、相关手续不全系列等问题“视而不见”,最终影响案件查处质量。
(三)纪检监察人员配备相对不足
纪检监察改革之前,基层纪检监察人员缴库较太少,且因纪检监察工作专业性弱,存有专业基础的人员较为匮乏,所以专门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相对严重不足。改革之后部分岗位减少了基本建设,非常大一部分非专业人员或专门从事纪检监察工作时间较短的人员步入纪检监察岗位,短期内难以确保案件审理工作的连续性。在案件数量日增或任务艰巨、确保慢密慢筹办快结的情况下,特别就是碰到案情较为繁杂,须要各个专业人员共同组成专案组展开执纪审查的情况下,发生“存有了查处案件人员,就太少了审理人员”的苦恼局面。
(四)缺乏实践锻炼经验
做好基层审理工作,首先理应执纪审查经验,否则就是纸上谈兵。有的基层接到的信访工作投诉或辨认出的问题线索较太少,违纪立案案件,或者大案要案“十年一突遇”,审理人员对实际工作碰触甚少,且因手段非常有限,对轻微违规违纪案件,纪检监察人员参予办案机会很少,对于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基本流程环节、时限规定没能熟练掌握,引致审理的精准度不低。
三、解决对策及建议
(一)强化对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
案件审理是“一把手工程”。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审查审理工作的考核检查,促使基层纪检监察“一把手”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认识新形势下做好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将案件审理工作放在心上、抓在手里,严格落实案件审理
责任制,加强对案件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议建立科学规范的案件质量考评标准,细化考核评分标准,将案件质量总体情况进行通报,并作为年终考核、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通过考核倒逼责任落实到位,提高审理工作规范化水平。
(二)二要确保案件审理时限
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应深刻认识审理时限与案件质量的辩证关系,采取严格履行审理程序、提前介入审理、与审查审理部门沟通协调等切实有效的措施,按程序及时将案件移送审理,保障案件审理时限。建议严格把握提前介入审理的时机和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提前介入审理,避免过早介入导致“查审不分”等问题;
符合规定条件的,案件主办部门应在正式宣布传唤审理10日前向审理部门明确提出,并履行职责有关按程序程序。
(三)做实做细案件“后半篇文章”
各级案件审理部门应当擅于搞好案件“后半篇文章”,保证案件处置获得较好实效。应当推行案件审理动态追踪管理,保证处分同意送抵、正式宣布、继续执行、意见反馈各个环节无缝交会、刚性落地。正确对待处分同意继续执行和正式宣布的关键意义,在处分同意继续执行中,既应当保证纪律处分同意继续执行妥当并搞好正式宣布工作,构成威慑,同时实现“不敢臭”的惩戒功能;
又应注重深挖违纪违法原因,深入开展“以案促改”工作,实现“不能腐”制度的纠错功能;
还应当著重对受到处分人的思想教育,同时实现“不敢臭”的教化功能。
(四)关注审理重点内容
审理工作应当秉持从政治上把握住问题,将违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规定精神问题、群众身边就是等问题列为执纪审理重点,在性质判定、处分档次、条款适用于等方面均从严把握住。在审理报告、处分同意等审理文书中,应当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做为审理重点,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在违背规定精神问题中单列定义并处置妥当,促进分散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获得良好效果。直面案件审理工作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应以问题为导向,切实加强调查研究,擅于把握住主要矛盾,深入细致剖析典型案例,及时明确提出对策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更多参照。
(五)注重队伍的培养教育
案件审理工作的性、业务性很强,各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纪检监察改革为契机,自觉对标对表中,挑选精兵强将扩充至审理队伍中来。在搭载审理人员时,著重选装存有实战经验、存有专业水平、能力素质较低的工作人员,同时应当考虑到审理人员稳定性,后备干伍呈圆形阶梯状结构,打造出一支能够适应环境新形势崭新建议的专业化队伍。应当进一步强化案件审理工作联系点建设,强化精准指导与对口扶贫。各基层纪检监察机关需从审理工作的通常程序、典型案例分析、公文制作、与被处分人审理谈话、案件档案等方面展开系统培训,通过举行业务培训班、经验交流会、典型案例通报等形式,强化工作交流与深入探讨,多措并举提高纪检监察人员依纪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
党的以来,“打虎灭蝇”力度不断加大,彰显了对“零容忍”的立场,使有腐必反的决心转化为巨大的行动力量,相应的由案件审理部门承担审理违法违纪的案件任务也越来越繁重,如何与时俱进地开展好新形势下案件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案件审理工作的职能作用,切实保障案件质量、保障党员权利,提升案件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水平,是迫在眉睫亟须我们审理人员认真研究深入探讨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当前案件审理工作中存有的问题及原因
1、审理人员少与案件受理数量多,审理力量相对薄弱的问题。近年来,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斗争的不断深入,案件查处的力度进一步加大,案件数量逐年递增,而目前我市、县两级案件审理部门专职审理人员普遍只有1-2名,有时工作需要还会抽调审理人员忙于其他工作。如咸宁市辖6个县(市、区),市本级有4个派出纪工委,10个重点派驻纪检组,加上纪委内设4个案件检查室,查办案件力量非常强大;反观审理室,只有2名专职工作人员,外加一名挂职人员,审理力量相对薄弱。自2022年开始,我市各县陆续实施“乡案县审”制度,规定凡是乡镇、县直部门查办的违纪党员干部的案件,在审批前,都要经县级纪委审理部门协审把关,提出协审意见后,再由乡镇、县直部门按批准权限进行处理。但由于一些县在季末年终向乡镇、县直部门催办案件任务,导致集中一段时间,一个月甚至几天时间内要求立案或审结的情况经常存在,如有的县纪委审理室一个月审结案件20多件,这些案件移送审理后,既有审案时限的规定,又有领导的不时催办,使得审理室人手不足的问题更加突出,通常加班加点看案卷,撰写审理报告,遇到疑难案件或有疑难问题,难有时间深入了解、充分考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质量。
2、专业化水平不低与案情繁杂不相适应的问题。当前,违法违纪案件仍然处在易发、
多发、高发期,案件性质上的自私性、手段上的智能性、领域上的云气性、规模上的群体性等一些特征日益凸显。目前在市、县纪委搭载的现有办案人员中,能够克难攻坚的主谈突破高手不多,通晓审计工作复式簿记的能人缺少,擅于分析、能够写下材料的秀才更太少,市县直和乡镇纪委更是如此,有的显然就没拒绝接受过非正规培训,专业知识类的书籍不多,也没足够多的时间自学,对案件查处工作介绍不多,有的甚至连调查笔录都不能搞,工作中程序不规范、办案该案、无法成链、定性量纪把握住不许的现象时有发生。而由于案件审理工作程序多、逻辑思维弱、公文制作汪、熟识党政纪条规建议低,审理人员压力小。市县直和乡镇纪委审理人员更是缺少,有的县市审理人员在工作岗位刚步入工作角色,就调往其他岗位, 抽调的新人又须要再次培训,构成一种“生疏——适应环境——生疏”的不当循环,影响了案件审理工作的良性发展,引致案件质量也适当受到影响。
3、有关规定不配套与实践中难以操作的问题。案件审理责任重大,事事要有证据,处分要有依据,审理报告中的每句话都要有证据去支撑、资料来印证,而现行的很多规定不能配套,甚至是空缺,给审理工作带来了难度。如经济类案件违纪金额相同但各地量纪幅度不一的问题。我省1998年11月23日制定的《关于贪污、贿赂数额不满5000元党纪处分标准掌握问题的通知》,现已有15年了,其规定的贪污贿赂违纪数额标准至今未修改,而各地之间因为经济发展不平衡,对贪污贿赂违纪金额相同的案件,因地域差别,量纪时的自由裁量,导致处分畸轻畸重,使得条规形同虚设,得不到严肃认真地执行,造成量纪上的不平衡。又如《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2022年3月施行了《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而对集体企业人员违纪的处理尚无依据等等。在处分决定执行方面也存在一些条规不好操作的问题,如2022年7月湖北省人事厅印发了《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处理暂行办法》,但对事业单位既有行政职务又拿技术等级工资的人员给予撤职处分,劳动人事部门也不好
操作;还有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拿的是养老保险金,违纪后如何降低其职级待遇?还有受行政刑事处罚人员判决免予刑事处罚后由于程序方面等原因未及时给予纪律处分,期间的工资应如何发放也无依据。又如《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目标管理办法》中规定:一般案件自正式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审结报分管领导审批,党纪复议案件应在受理后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党纪复查案件应在受理后六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但是审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以后,报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时限没有规定,特别是按照干部处理权限,处理意见要报本级、批准的,有时一拖几个月,影响了案件的效率。
4、过分倚赖审理部门,影响了案件质量。纪委《关于进一步强化和改良新形势下纪检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明晰了案件审理工作的地位,案件审理就是查处案件工作的关键组成部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案件审理工作的地位给与了充分肯定,对案件审理工作给与了高度重视。在实际工作中,特别强调案件审理部门的严格把关职能导致纪检监察机关上下都对审理部门产生依赖思想,指出案件质量就是由案件审理部门一家负责管理,没认识到,案件审理做为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的一个科室,就是案件质量的严格把关部门,只是其中一道关键关口。
5、传统审理模式滞后,被审查人申辩权难以保障。传统的“书面审”、“内部审”的案件审理模式,从发展党内民主的角度看,已滞后于当前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党员干部的知情权、申辩权得不到有效保障,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党员干部权利的行使。在相对封闭的书面审理方式下,审理人员依靠审核案件材料来审理案件,对被审查人的主张和意见不能全面了解,对违纪行为背后的其他因素也难以掌握,不利于审理人员全面、客观地了解案情。同时,除了审理谈话、支部大会、处分决定与本人见面外,能够提供给
被审查人的申辩机会不多,《党章》赋予被审查人的参与知情权、自我申辩权及其他党员的作证和辩护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不利于被审查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质量。
6、官僚主义轻微,申诉人难以确保其合法权利。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对一些诉讼案件处置不及时,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表态不明晰,引致反反复复信访,越级信访时有发生。
二、做好新形势下审理工作的建议与对策
1、不断提升案件审理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调集党员队伍审理干部。案件审理工作的性、业务性很强,强化纪检监察干部的能力建设,就是提升纪检监察干部尤其就是审理干部素质的关键。一方面应当编印适用性弱的教材书籍,从审理工作的通常程序、典型案例分析、公文制作、与被处分人审理谈话、案件档案、特定情况程序无法妥当如何处置等方面不予规范;另一方面应当举行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班展开封闭式培训,应邀专家讲授法律科学知识和办案技巧,总结办案经验,思考办案利害,深入探讨成案方法,不断研究崭新情况,化解新问题,进一步增强纪检监察干部依纪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与此同时,不懈努力崇尚办案的公正与高效率,进一步健全目标管理考核激励机制,将考核结果与经济、政治待遇挂勾,更加有效地唤起审理人员爱岗敬业的责任心、事业心、上进心,力争将每件案件办好经得住历史检验的铁案。在搭载审理人员时,必须考虑到审理人员稳定性,后备干伍呈圆形阶梯状结构,打造出一支能够适应环境新形势崭新建议的专业化队伍。
2、尽快解决法律、法规滞后,解决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审理工作遇到的条规和法规不完善的问题越来越显突出,给案件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直接影响到案件审理工作的开展,因此应尽快制定和完善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使审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如,建立科学地量纪标准尺度。鉴于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应建立一个较为科学的确定违纪数额标准的方法,既具有稳定性,又具有灵活性,更具有实实在在的可操作性。建立信息通报责任追究制度。对经过和未经过完整司法程序处理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公检法部门应及时向相关单位通报采取的行政手段或强制措施,各违法违纪人员所在单位的为落实党政纪处分和相关惩戒手续的第一责任人,对不按规定时间期限执行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纪律责任等等。
3、正确认识案件审理工作地位,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案件质量就是案件的生命,确保案件质量不只是案件审理部门一家的责任,做为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研究案件的前置关口,做为制作和下发处分文书的出口,做为监督执纪妥当和充分反映执纪水平的窗口,案件审理只是分担B3J94PA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当好参谋的促进作用。案件查处工作就是确保案件质量的源头、基础,离开了案件查处工作的不懈努力,案件审理又能够如何严格把关。因此,注重查处工作,就可以为案件质量奠定稳固的基础。一就是通过初核审理,确保立案质量,必须明晰纪检监察机关对拟将立案调查的案件,在初核完结呈报常委会探讨之前,须要传唤审理部门展开审查严格把关;二就是提早干预,找准调查方向,提早干预就是审理部门为检查部门查处案件提供更多服务的关键形式,在确认调查方向、证据断定、法规适用于、程序履行职责等方面为调查人员提供更多服务。
4、创新审理模式,优化保障机制。过去,执纪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较多重调查部门意见、轻犯错误人的申辩,虽然强调审理把关的程序,但单一的“闭门审卷”方式,
不利于维护犯错误人的合法权利,容易给案件质量带来隐患。对此,可借鉴司法辩护制度和外地“公开审理”违纪案件的有效做法,实行合议制审理违纪案件,即可由从事过纪检监察办案工作或具备法律知识的非纪检监察机关党员担任纪检监察案件陪审员,与纪检监察案件审理人员共同组成合议庭,由调查人员、被调查人员共同参与审议活动,以庭审的方式对违纪案件进行审理,让调查人员和审理人员共同听取被调查人员对指控的违纪事实进行陈述、申辩和辩解。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克服了审理人员因职业习惯所形成的思维定式,弥补了审理的不足,既有利于解决基层审理人员力量不足的矛盾,又有利于保障被调查人员的合法权利,为提高办理案件的公信度、公正公平处理案件奠定坚定的基础。
5、端正工作态度,的确确保申诉人的合法权利。纪检监察机关对于诉讼案件立案范围、职责都存有明晰的规定,该哪级机关立案就哪级机关立案,该明晰表态就要明晰表态。必须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办理诉讼案件的有关法规,凡是应立案的党纪政纪诉讼,都应及时立案并深入细致展开行政复议复查、初审核查,严禁以任何借口扯皮延期、顶着可办。必须二要确保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认真对待申诉人的诉讼,努力做到诉讼信件和诉讼案件件件有着落,事事存有回音,无法互相打“皮球”,上级无法甩下级处置。
近年来,市中区在案件审理工作过程中,始终坚持按照“审理大计、质量第一”和案件审理高质量的标准,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坚持“二十四”字办案方针,做到形式审理与内容审理相结合,不断规范完善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办案程序的监督,全面提高案件审理质量,不断规范和完善相关制度流程,加强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力度,使我区案件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但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违法违纪案件也呈现出许多新
的特点,案件审理工作更面临着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亟待加以研究解决。
一、存有问题。
(一)“乡案区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是乡镇纪委、纪委副兼职多,变动频繁。由于受现在体质的制约,乡镇纪委、纪委副的任命和提拔受限于同级,乡镇纪委、纪委副的大部分精力、时间都用在所在单位其他工作上,对于案件的查办较为被动,多为应付,乡镇纪检组织的作用发挥不充分。二是乡镇纪检组织对纪检业务不够精通。在审理中发现,由于人员变动频繁,乡镇纪委在案件查处中必要的业务知识缺乏,对程序性的规定掌握不够,证据的采集不规范,定性不准等,直接影响了查办案件的质量,导致乡镇一级案件查办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三是乡镇纪检组织对纪检工作思想不够重视。
(二)区纪委所办案件工作中存有的问题。一就是业务知识陈旧,知识结构长期不能获得更新。在案件的查处过程中,我们依旧沿用十几年前的老办法,老套路,长期的定势思维办案,老同志“吃老本”,长期的依老程序办案,按老方法审理案件,凭老经验和老框框定案,科学知识、技能变得滞后;崭新同志“喝书本”,系统培训太少,实践经验严重不足。在新形势下,代莱层出不穷,手段千变万化,不更新业务知识,对代莱形势我们将难以应付。二就是案件查处力量薄弱,案件查处力度较小。在平时的案件查处中,由于受到案件查处人员管制,就可以被动的严肃查处一些上级发照、群众反映的问题,无法主动出击,PR白银城案源。
(三)在案件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是工作中缺乏“超前意识”。对出现的新问题
应变能力差,措施不得力,“提前介入”做的不够,“回访教育”显得不细,“案例分析”剖的不深,与司法机关的主动联系不多,往往是坐等案件的送审。二是开拓创新意识还有待提高。由于受党政纪条规规定的制约,本着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心理,仍然以一些滞后的规定和方式去“依纪办案”,缺少用发展经济、服务大局、保障稳定的思想去审查处理案件,缺乏创新意识。三是案审综合效应发挥的不够。由于案件数量的增多,新情况不断出现,审理人员少等客观因素的存在,就案审案,一处了事的情况在案件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没有把案件审理工作的总结教训、加强教育和个案分析等综合效应发挥出来。
二、对策建议。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下一步我们将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就是必须不断提升案件审理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案件审理工作就是政治性、性和业务性都很强的一项工作,审理工作人员在科学知识上要就是“复合型”,在能力上要就是“多面手”,在效率上要就是快节奏。必须不断加强党性磨练和政治理论自学,不断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擅于从政治、全局的高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必须秉公办案,不徇私情,在量纪上不偏不倚,断狱适当,处置恰当;既必须熟练地掌控党和国家的方针、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条规,又必须熟识有关的财经、法律、金融等科学知识;既要存有较强的文字功底、调研水平和语言表达能力,又必须存有单一制审理案件的能力和协同能力;必须秉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既勇于明确提出并秉持自己恰当意见,又必须擅于汇报相同意见;必须存有务实、苦干、细致、精细、谨慎的工作作风,必须用发展的眼光、与时俱进的观念、开拓创新的精神处置不好工作中碰到的各种问题。
二是要以案审基本要求为基础,创造性开展工作。中纪委二次全会工作报告曾在原有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二十字”办案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增添了“程序合法”的内容,这是所有审理工作人员必须遵循的新的更完善的要求和原则,也是衡量案件审理质量高低的标准。要不断寻求案件审理方法的多样化,解决“背靠背”的审理模式,对一些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适时实施“提前介入”,对一些专业性很强的问题,积极主动地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确保定性处理准确。要在公开审理、审理助辩、申诉听证等方面进行深入积极地探索,增强案件处理的透明度,使案件处理在阳光下运行,以切实保障违纪人员的合法权利。
三就是必须充分发挥案件查处工作的综合效应。一要把案件审理与制度技术创新融合出来。在审理案件时,特别注意深入细致分析违纪原因,总结网签量规律,协助发案单位总结经验,规范管理,建章立制;二要把案件审理与纪律教育融合出来。通过对典型案件的剖析,挖掘各类案件出现的原因,找到“症结”所在,通过违法违纪人员的现身说法,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提升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防治的主动性、自觉性,并使查处案件的政治、经济、社会效应以求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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