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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与经济2010.03
ournalofFinanceandEconomics
关于我国发展私募股权基金的思考
■熊国平
本文在分析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现状、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应从资金来源、组织形式、退出机制、法律监管等方面进行创新,促进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金融;资本市场;私募股权基金;发展[中图分类号]F830(广东广州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69X(2010)03-0033-02
熊国平(1965-),江西南昌人,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博士后,供职于广东。
510082)
私募股权(PrivateEquity,又称PE),也译为私益资本或未上市股权资本,是相对于公开上市(Public
数较上年度减少了13支,但新募资本则比2007年高出71.9%,持续保持增长。其中,新募基金平均募资额由上年度5.56亿美元上升到本年度的11.99亿美元,同比增长115.7%。由于受全球金融风暴影响,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投资出现调整和回落迹象。2008年中国地区共有155个私募股权投资案例,比去年全年减少了22例,合计投资达96.06亿美元,与2007年全年128.18亿美元的投资总额相比,下挫达25.1%。
目前,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募集的主要对象有:财政、在我国的公司及本土的上市公司、富有的家庭和个人及国外投资者。我国私募股权基金主要采取的方式是公司型、契约型两种。
目前,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方式主要有IPO、上市后减持和并购退出。
二、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及运作中存在的问题总体来看,目前国内私募股权仍处于起步阶段,法律法规、市场基础、资本市场发展的成熟程度和思想观念等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缺少良好的法制和环境。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确立了有限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但法律的具体实施还需要来制定,还不具有可操作性。由于我国没有个人破产法,基金经理个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带来的压力又过大,给合伙企业
offering)募集的资本而言的。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主要
涉及投资主体(投资者)、中介机构(私募股权基金)与投资对象(风险企业)三个主要组成部分,三者在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各自发挥着自己的作用。一个典型的私募股权基金大约可分为6个阶段,分别是建立风险基金、筹集资本以供投资;寻找投资机会和可投资的公司;筛选、评价交易;评估、谈判并达成交易;运作资本以求最大化;策划并实施退出,寻求新的投资机会。
一、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现状分析
2007年共有支可投资亚洲市场(包括中国
地区)的私募股权基金成功募集资金355.84亿美元,较
2006年的141亿美元增长了152.37%。同时,私募股权
投资机构在中国地区共投资了177个案例,参与投资的机构数量有75家,整体投资规模达到128.18亿美元。特别是2007年6月1日新合伙企业法的实施,所引入的有限合伙方式为国内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到2008年,针对亚洲市场(包括中国地区)的私募股权基金募资较2007年呈持续增长态势。本年度共有51支可投资于中国地区的亚洲私募股权基金完成募集,募资总金额达611.54亿美元,新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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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售股份时,选择将这些企业在内地股市上市。
三是优化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现可在许可条件下采纳有限合伙企业形式作为承载,考量具体商业情况,并结合信托制、公司制等形式以打造最优架构设计。
四是加强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团队培养。一方面加强培养和培训基金管理人员,建设一批优秀的基金管理团队,打造具有国际水准的专业管理机构,同时积极引进境外先进基金管理机构参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以全面提高基金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对基金管理人的主体资格实行严格。如将注册资本门槛提高,将一些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作室以及资信不高的基金管理人挡在门外,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在相关法律中引入民事赔偿制度,对因基金管理人的欺诈、作假等犯罪行为或明显过失导致的损失,投资者可以提出民事赔偿要求。
五是建立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机制。加快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鼓励企业境内上市。不断完善中小企业板市场,加快专门面向高科技企业和风险企业的创业板市场的发展,以降低未上市股权交易成本。大力发展场外交易市场,在区域性柜台市场建设、发展的基础上,使之与目前资本市场较低层次的代办转让系统衔接,建立统一互联、分散做市的现代场外交易市场。也可通过国际合作方式,将我国产权交易引入国际资本市场、将境外产权转让引入我国市场,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企业产权的流转服务。做好企业的股权登记托管,在股份制企业建立时就规范其登记托管系统。
六是健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法律监管。应该在现有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完善私募股权基金尤其是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涉及的税收制度及其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可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构建一个“法律约束下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在监管中注意市场化原则,改变过去在金融活动中承担过多风险的状况,让市场主体自己承担风险。监管当局应当更多地把重点放在研究如何应对大额股权资本的流入和流出风险、如何控制股权资本交易对国内资本市场的影响和创业板上市规则制定、信息披露要求以及治理结构等问题上。同时,对于外资私募股权基金并购关系到国家经济安全和经济命脉的关键行业和领域的外资收购行为,要通过专门的审查机构进行严格的专项审查。
法的实施带来障碍。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双重征税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公司资金的注入、退出等均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办理工商变更,手续繁琐,相应的制度僵化。我国《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了金融资本进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金融分业经营也使得大量成熟的金融资源不能进入这一领域。
二是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合格的投资者群体较为狭窄。本土私募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单一,结构也有待优化,社保基金、银行、保险公司这类有着巨大资金存量和投资能力的机构资金尚未对PE市场开放。私募股权基金容易形成“制度性”的管理问题,导致参股私募股权机构决策机制僵化、投资行业和地域严重受限。由于企业资金规模小,资金来源不稳定,注重短期收益,强调对基金的控制,此类资金支持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和运作存在相应的缺陷,不利于其长期、稳定的发展。
三是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缺乏优质投资项目源。我国一些中小企业没有向私募股权基金融资的意识,还有一些中小企业由于产权不明晰、财务记录混乱等错失融资机会。投资者很难找到有价值的项目,而需要资本的企业又很难找到投资者。
四是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资本退出机制不完善。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主要依靠兼并重组等方式退出,难度大、周期长。出口不发达,制约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
五是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未形成专业有限合伙人群落。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人(例如LP,有限合伙人)群体还未形成规模,私募股权投资观念和能力尚未真正普及。同时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缺少外部监管,基金经理人道德风险严重,很容易导致内幕交易、利润转移等违法行为。
三、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策略
结合我国的国情,应从资金来源、组织形式、退出机制、法律监管等方面进行创新,促进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健康发展。
一是扩大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建立起一个包含、企业、社保基金和社会闲散资金的多元化的资金来源,如加大的投资力度,开放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鼓励大型公司及企业的投资,引导个人投资者对基金的投资,吸引国外投资者的投资等。
二是发展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积极推动发展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用人民币投资中国企业,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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