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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经贸委、税务总局公告《当前国家鼓励发
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标 签】节水设备
【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苏经贸资源﹝2003﹞322号【发文日期】2003-03-14【实施时间】2003-03-14【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企业所得税
200811
各市经贸委(经委)、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目录(第二批)》(2003年第12号,以下简称《目录》[第二批])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凡使用该《目录》(第二批)中的国产设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的规定,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二、各市要积极引导、扶持企业研制、开发、生产和使用列入《目录》的设备(产品)。
三、凡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或采购,应优先选用符合要求的列入《目录》(含第一批)中的设备(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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