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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管辖的分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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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管辖的分类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众所周知,我国的一共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中级人民,高级人民以及最高人民。那么在不同的中怎样协调民事诉讼的审理呢?这也就涉及到了民事诉讼管辖的问题。要想解决这个问题,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民事诉讼管辖的分类,这是至关重要的。

一、相关概念介绍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之间和同级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内部具体确定特定的民事案件由那个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

主管只划定了民事审判权作用的范围,只解决了哪些纠纷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受理,而未解决具体由哪个来受理这一纠纷。我国的有四级,除最高人民外,每一级都有许多个,因此,在解决了某一纠纷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后,接着就需要对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纠纷作进一步划分,将它们具体分配到各个。

这意味着需要做两次分配:第一次分配发生在不同级别的之间,通过分配明确四级各自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第二次分配是在第一次基础上进行的,也是在同级之间进行的,任务是将通过第一次分配划归本级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进一步分配到同一级中的各个具体。管辖制度正是通过这样的分配来使民事审判权得到具体落实的。

主管与管辖是民事诉讼中具有密切联系的两个概念。主管先于管辖发生,它是确定管辖的前提与基础,只有首先确定某一纠纷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后,才有必要通过管辖将它具体分配到某个,而管辖则是对属于民事诉讼主管范围案件的具体落实,确定由哪个来具体行使审判权。

二、民事诉讼管辖的分类有哪些

(一)法定管辖

1、级别管辖

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地域管辖

是指按照人民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所划分的管辖。

种类:

1) 一般地域管辖

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

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

2) 特殊地域管辖(3个合同纠纷,3个侵权,3个海事纠纷,一个票据纠纷)

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的关系。

3) 专属管辖

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点案件必须由特定的人民管辖,其他人民无权管辖,也不准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3、协议管辖

又称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是指当事人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之后,达成协议确定管辖的。

1) 国内协议管辖;

2) 涉外协议管辖;

(二)裁定管辖

定义:人民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

1、移送管辖

是指已经受理案件的人民,因发现本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理。

2、指定管辖

是指上级人民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的下级人民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

3、管辖权的转移

是指由上级人民决定或者同意,把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移转给上级人民,或者由上级人民移转给下级人民审理。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民事诉讼管辖主要是划定民事审判权的范围,这有利于解决民事诉讼管辖的混乱问题以及讼管辖的纠纷。民事诉讼管辖的分类主要包括法定管辖以及裁定管辖。法定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协议管辖;而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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