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拥有法定解除权时还需要通知对⽅吗
我们都知道,在现代社会有着许多的协议和合同来保障双⽅当事⼈在进⾏合同履⾏过程当中的权益,⽽当合同履⾏过程中,任意⼀⽅认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就可以要求⾏使解除权解除合同,那么,当拥有法定解除权时还需要通知对⽅吗?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当拥有法定解除权时还需要通知对⽅吗
法定解除应当通知对⽅,通知后法定解除才对对⽅⽣效。未经通知,即为未实施解除权,原法律⾏为依然有效。法定解除权⾏使⽅式
1、以通知解除合同。在⾏使解除权的⽅式上,中国合同法采⽤德国民法的⽴法体例,在本法条中的第⼀项即规定了当事⼈⼀⽅在约定解除事由或法定解除事由发⽣⽽欲⾏使解除权时,必须通知相对⼈,合同⾃通知到达相对⼈时发⽣解除的效⼒。此外,以“情事变更”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通过或仲裁机构加以裁决才能发⽣法律效⼒。但后来并未采⾏,主要是考虑到如何划分正常的商业风险和情势变更较为困难,掌握不好,有可能使有的当事⼈规避正常的商业风险,有的法官也可能滥⽤这项权⼒,甚⾄助长地⽅保护主义等不利因素。所以最终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任何情形下解除权⼈⾏使解除权都只须以意思表⽰通知对⽅即可,不必通过判决或仲裁机构仲裁。
2、按照相关法律或⾏规的规定办理批准与登记等⼿续解除合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国家对市场⾏为仍有⼀定的⼲预。所谓按照相关法律或⾏规的规定,若以有关机关的批准、登记为解除的特别⽣效要件的,则需获得批准或办理登记后才可解除合同;若仅为⾏政上管理的需要,则办理该⼿续与否并不会影响解除的效⼒。这是与合同⽣效要件相对应的。某⼀合同的解除条件与程序应当与该合同的成⽴条件和程序保持⼀致。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当事⼈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
(⼆)在履⾏期限届满前,当事⼈⼀⽅明确表⽰或者以⾃⼰的⾏为表明不履⾏主要债务;(三)当事⼈⼀⽅迟延履⾏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四)当事⼈⼀⽅迟延履⾏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五条 当事⼈⼀⽅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合同⾃通知到达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在⼀定期限内不履⾏债务则合同⾃动解除,债务⼈在该期限内未履⾏债务的,合同⾃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当事⼈均可以请求⼈民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为的效⼒。
当事⼈⼀⽅未通知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民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时解除。
实际上在司法实践当中拥有法定解除权,往往意味着当事⼈的权益确实受到了损害,也就是说除了法律规定的允许合同解除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当事⼈解除合同并不存在问题,但是需要通知对⽅,⽽如果解除遇到问题的情况,可以选择咨询律师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