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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度上的立法不足及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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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第1l卷第2期 VO1.11 No.2 康定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umal of Kangding Nationality Teachers College 2002年6月 June.2002 周良勇 (康定民族师专基础部,四川康定626001) 【摘一一要】 新 婚姻法 在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但也同时存在着 些不足,这是需要逐步完善的一个重要方面。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既可以通过进 步修改 婚姻法》达到,也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或制定行规来实现。 【关键词1 婚姻法 ;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立法不足;补救措施 【中图分类号1 D91 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 1008-5076(2002)02-0067-04 2001年4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国历来颁布的《婚姻法》都比较注重这一点。1950年颁 布的《婚姻法》第l0条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 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第23条第一款规定:“离 婚时,除女方婚前财产归女方所有外,其他家庭财产如 何处理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家庭 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于发展生产 的原则判决。”这种夫妻财产制度亦即一般共同财产制 一。(以下简称新《婚姻法》)修正案在夫妻财产制的立法 上不仅增设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细化了约定财产 制,而且还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等 违反夫妻财产制的行为设置了补救措施和法律责任,这 无疑对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日益复杂的夫妻财产问题是 一大进步。但是,修正后的婚姻法仍存在着一些不足, 需要我们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它。本文结合国外民法在 夫妻财产制度上的立法经验,联系我国民法及合同法的 有关规定,拟对此作一简要探讨。 由于当时的社会性质是新民主主义社会,所以这种 单一的共同财产制对于妇女地位的提高,社会的稳定, 社会生产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国妇女经济能力的增强,新型夫妻财产关系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概况 的出现,1950年的《婚姻法》在夫妻财产问题上所采取 的单一的一般共同制(而且只在离婚时这种财产制度才 夫妻财产制亦称婚姻财产制,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 体现出来)已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1980年全国颁 布了新中国的第二部《婚姻法》。在其第l3条规定: 的基本制度,其内容涉及双方的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 归属,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婚姻终止时的 财产清算和对外财产责任等问题。…《婚姻法》所调整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 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 平等的处理权。”第3l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 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 的婚姻家庭关系尽管主要体现在人身关系方面,但财产 关系方面也是不可忽视的,而夫妻财产制度又最能表明 夫妻在家庭中的实际地位,所以一直为社会所关注。我 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这 .67.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第1l卷第2期 康定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2年6月 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 夫妻财产制。由于法定财产制实行的是婚后所得共同 制,尽管学术界一致认为1993年最高人民所做的司 法解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过于宽泛,但不可否认, 这种财产制度在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正确处分夫 妻的共同财产,维系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夫妻中 弱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 于当时立法的背景是计划经济,对夫妻中合法的个人利 益明显考虑不够,尤其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 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夫妻婚后财产的性质、来源、 内容、种类日益复杂,人们的婚姻观、财产观也发生了 相应的变化。因此,以前那种单纯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己 不能反映时代的要求;而约定财产制又太简单,在实践 中操作起来十分不便,所以夫妻财产制的完善就被提上 了议事日程。经过各界几年的努力,在2l世纪的第一年 新的《婚姻法》终于与世人见面了。新《婚姻法》对夫 妻财产制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l7、l8、l9、39、40、 4l、42、47条上。新《婚姻法》在法定财产制中不仅增 补了个人特有财产制,而且还对个人特有财产制和婚后 所得共同财产制的内容进行了列举,增强了其在实践中 的操作性;在约定财产制中又对约定的财产范围(婚前 或婚后财产)、约定的具体形式(婚后所得共同制、分 别财产制、混合财产制 )、约定的方式(书面形 式)、约定的效力(不仅对夫妻双方都有约束力,而且 还具有对抗知道该约定的第三者的效力)进行了具体的 规范;在夫妻财产分割中,不仅继承了1980年《婚姻 法》中的合理原则(协议为主,诉讼为辅),而且还考 虑了农村中夫妻财产分割中的具体情况(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不仅对因一方的特殊贡献或生活困难而增加 了夫妻财产补偿权或获得对方支助权利的具体规定,还 对违反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的行为制定了救助措施和 法律责任。同时,新《婚姻法》在第l2条还对因非法同 居所引起的财产分割进行了具体规定。因此,这次《婚 姻法》在夫妻财产制上的修正是极其成功的,它对正确 处理市场经济条件下日益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必将起到 积极的作用,其意义将是深远的。 二、新《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上的立法不足 新《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上的立法虽然取得了巨 大成功,但也同时存在着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两 个方面: (一)法定财产制的立法不足 l、仅有当然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却无推定的夫妻共 .68. 同财产制。新《婚姻法》第l7条所设立的婚后所得共同 财产制,实际上仅是一种当然的夫妻共同财产制,是一 种没有争议情况之下的财产制。但对于夫妻财产中有争 议的部分,比如抽奖,丈夫出钱,妻子选号,最后得大 奖,该如何处理?新《婚姻法》没有涉及。国外许多国 家的立法值得我们借鉴。比如, 《日本民法典》第762条 第2款规定: “夫妇间归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属于共 有。 《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第307条第3款规 定: “结婚后至判决分居前,夫妻任何一方所获得的任 何财产,无论是个人名义或双方名义享有的诸如联合租 赁、共同租赁、不可分割的租赁和共同财产等共有形式 占有的财产,均应视为婚姻财产。如能证明财产是以2款 中所列举的方式获得的,就可以不视为婚姻财产。”一 《瑞士民法典》第226条规定: “所有财产,在未被证明 为配偶一方的自有财产时,被视为共同财产。”第248条 规定: “(1)凡宣称某特定财产系配偶之一方或他方所 有的,须为此提供证据。(2)无法提供证据的,推定其 为配偶双方共同所有。”~ 2、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制解体的规定。对夫妻共同财 产的规定,仅仅笼统地理解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所得的财产,这是不能解决夫妻间日益复杂的财产 关系的。比如夫妻在分居期间、在一方被宣告失踪期 间,另一方取得的工资、奖金等财产如果也视为夫妻共 同财产,这实际上是对公民个人合法财产权益的侵犯, 有悖于民法的公平原则。因此,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 定,应该有其解体的相关规定。 3、缺乏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特有财产一般性质的 规定。新《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特有财产的 规定采取的是列举式与简单概括式相结合的方法,这无 疑增强了法定财产制的操作性。但是,简单的概括式方 法是不能根本解决问题的,因为“其他应当”归“共同 所有”或“一方所有”的财产是极其丰富的,比如夫妻 婚前的财产,按照新《婚姻法》的规定应当是夫妻的个 人特有财产,但对夫妻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孳息、交易所 得等个人特有财产的增值如何划分,恐怕不同的法官会 有不同的判决(而且如果涉及到有无另一方的贡献以及 贡献的多少的问题时会更加复杂)。如果不对夫妻共同 财产和个人特有财产进行一般性质的规定,不制定一个 统一的标准,必然会因不同的人对“应当”的主观认识 不同而造成法律适用中的混乱。 4、缺乏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具体规定。现实生活 中,在一些家庭,大男子主义还仍然存在,擅自处分夫 妻共有财产,侵犯夫妻共有财产平等处理权的现象还客 观存在,夫妻之间也常因此而发生摩擦,甚至因此而导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2002年第2期 周良勇:浅析新 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度上的立法不足及补救措施 致离婚的也不少。对这种情况,许多国家在立法时设置 了比较详细的解决办法,比如。 《德国民法典》第1423 条规定: “管理共有财产的婚姻一方必须经婚姻另一方 同意方得承担全部处分共有财产的义务。该方如果未经 婚姻另一方同意而承担此种义务,则必须经婚姻另一方 同意方得履行该义务。” 《瑞士民法典》第228条第l 款规定:“除普通管理外在其他任何情况下,仅可在配 偶双方共同或配偶一方在取得他方同意的情况下单独对 夫妻财产制负责并处分共同财产” 。而新《婚姻法》 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方法仍采用的是1980年《婚姻 法》第l 3条第2款那句非常原则的规定: “夫妻对共同所 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对哪些才属于平等处 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如何保障夫妻平等处理夫妻共 同财产以及对侵犯平等处理权的行为该如何进行制裁等 缺乏一个比较具体的规定。比如,丈夫未经妻子同意就 擅自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送人,这实际上是对妻子平 等处理权的严重侵犯,但法律却对这种侵权行为为 力,这实际上不利于在实践中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5、缺乏对夫妻财产中财产的预期收益及财产期待 权的性质界定。新《婚姻法》所列举的财产都是一些现 实的财产,而对现实财产的预期收益及财产期待权却无 相应规定。比如夫妻一方在取得离婚证的前一天发表了 一本小说,但还未得到稿酬,按照新《婚姻法》的规定 是不能判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因为这不是“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再比如,工资是夫妻的共同财 产,但现实中买断工龄款也能按共同财产处理吗? 等 等。仅对现实的财产进行界定是远远不能解决问题的。 而美国、法国、德国等国在其民法中都有相关的规定。 比如, 《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第307条第2款第5项规 定:“婚前所获财产的自然增值”不属于“婚姻财产” (即夫妻共同财产)~。 6、缺乏对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特有财产相互转化的 制度规定。夫妻婚前婚后的财产性质是极其复杂的,会 因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不考虑条件而简单地断定为夫妻 共同所有财产或者个人特有财产都是不科学的。比如, 夫妻一方因对另一方的人身造成了巨大伤害而被判刑, 如果在未取得离婚证之前受害方的工资、奖金、知识产 权等财产也被当成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这必定是对受害 方的又一次伤害。再比如,夫妻一方在婚前未完成的工 程主要是在婚后完成的,如果简单地按婚前财产属于个 人特有财产来处理,于情于理都是难以让人信服的。而 一些国家在这方面的立法是极其成功的。比如前苏联在 《苏俄婚姻和家庭法典 的第22条第3款就规定:“如果 查明,在婚姻期间有夫妻一方的财产进行了大大超过该 财产原来价值的投资(大修、将未完成的工程竣工,改 装等等)则应视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 (二)约定财产制的立法缺陷 l、缺乏对夫妻财产约定有效和无效条件的相应规 定。夫妻之间对其婚前或婚后财产的约定,究其本质而 言是夫妻之间的财产合同,只不过这种合同因为夫妻之 间的特殊身份而有特殊的内容,但它首先必须遵循合同 的一般规定,比如合同有效和无效条件的相关规定。如 果不考虑这方面的因素,有些人可能借此做文章,比如 夫妻双方为对抗第三人,在其整体上合法的财产约定制 中规定,当一方对外负债时夫妻之间的财产制度为分别 财产制,当无负债时则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对这样的条 款我们只能宣告其为无效。但现行的《婚姻法》却无这 方面的规定。 2、缺乏可变更或可撤销约定的规定。比如,夫妻一 方趁另一方生病或处于危难中急需另一方帮助时提出完 全有利于己的约定,对这种违背夫妻一方意愿的财产约 定行为该如何处理,新《婚姻法》没有提及;再比如, 夫妻一方对以前的约定由于情事变更而提出要修改一些 条款但另一方又不同意,该如何处理等等,新的《婚姻 法》都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3、缺乏夫妻财产约定生效时间的规定。对夫妻之间 的财产约定,什么时候生效应该有一个比较详细的规 定。对那些附条件生效及附期限生效的约定也不能忽 视。 4、缺乏夫妻对其财产约定负有告知第三人的义务的 规定。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国外的立法一般是要求夫 妻采取公证、公告或公示的方式以让第三人知道该约 定,并且对采取分别财产制的财产约定,还要求实行财 产登记。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让善意第三人知道该约定 的,其财产约定不具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为只有这 样,才能让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但新《婚 姻法》对此却采取了回避的态度。 三、补救措施 对夫妻财产制的完善,主要途径有两个:一是在实 践中进一步积累经验,条件成熟后在法律上作出规定; 二是可通过司法解释或制定行规来解决。建 议在以后修改《婚姻法》或司法解释及制定行规中 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在法定财产制方面 l、增加推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规定夫妻财产中凡 不能证明是个人特有的财产即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 .69.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第11卷第2期 康定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2年6月 共同财产无须证明。 2、增加夫妻共同财产制解体的有关规定。借鉴国外 的立法经验 ,可以这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 妻共同财产制解体: (1)因夫妻一方死亡或因宣告死 亡; (2)因宣告失踪; (3)因离婚; (4)因分居; (5)因财产分离; (6)因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制解体的 其他事实出现。 3、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特有财产的性质进行一般 概括。可以在列举式之后的概括式里体现。在共同财产 制里,可以这样表述或解释,“其他因夫妻关系存在而 取得的具有共有性质的财产”;在特有财产制里,可以 表述为“其他不因夫妻关系存在而取得的具有个人性质 的财产”。 4、增加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详细规定。对夫妻共 同财产的处理,主要是要细化其规定。不妨这样规定: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 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应得到另一方的同意,但为管理 之必要处分不在此限。对违反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 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扩大《婚姻法》的财产范围规定。《婚姻法》的 “财产”不仅包括现实的财产,而且还包括财产的预期 收益和财产期待权。 6、增加共同财产与特有财产相互转化的相关规定。 凡是夫妻共同财产制解体的任何一种情形出现,夫妻所 取得的任何财产即为个人特有财产,若有其他共有形 式,则适用于民法关于财产共有的有关规定。对个人特 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双方或另一方对其 进行了大大超过原有价值的管理、投资、经营等使个人 特有财产保值或增值的活动,原特有财产即视为夫妻共 同财产。 (二)在约定财产制方面 1、增加约定生效的条件。规定,约定的有效条件 为: (1)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约定 必须是双方的合意行为; (3)约定的范围只能是夫妻一 方的婚前合法财产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合法财 产。 (4)约定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做出; (5)应当在合 理时间内采取公证、公示、公告等有效的方式让善意第 三人知道该约定。有下列任何情形之一的,约定无效: (1)约定的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民事行为能 力人; (2)约定的财产为非法财产或超出夫妻财产一方 或双方的财产范围; (3)以回避国家法律为目的的约 定; (4)对第三人而言,夫妻之间没有在合理时间内做 出的约定或没有在合理时间内采取有效方式让第三人知 道的内部约定。 .70. 2、增加可变更或可撤销的约定。对下列任何约定, 夫妻一方有权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变更或者 撤销: (1)显失公平的约定; (2)一方以欺诈、胁迫 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 订立的约定; (3)约定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 大变化。 3、增加约定生效时间的规定。对结婚前的有效约 定,自结婚时生效;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有效约 定,至约定之日起生效;对于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有效约 定,自条件成就时或期限届至时生效。对无效或者被撤 销的约定,始终无效。 注释 ①新((婚姻法》19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 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 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其中约定归 各自所有的财产制实际上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分别财产 制,而对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财产约定制实 际上是一种混合财产制。 ②据((蜀报》2001年5月18日A3版报道:家住成都 市成华区的李灿夫妻在离婚时因对李灿在1999年工厂改 制时获得的2万元买断工龄款协议不成而对簿公堂,但李 的律师却找不到相关法律文件来支持其当事人的权利。 ③这里主要借鉴的是((法国民法典》第1441条的规 定: “下列情形时,共同财产解体: (1)因夫妻一方死 亡; (2) ‘因宣告失踪’; (3)因离婚; (4)因分 居; (5)因财产分离: (6)因夫妻财产制改变。” ((《婚姻立法资料选编》【J],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 年第1版,第205页。) 参考文献 【1】杨大文.活跃在立法前沿的婚姻家庭法学[-q: 民商法学,1999年第6期。 【2】廖继红.对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思考 【 J】:民商法学,2000年第1l期。 【3】 王书红译.日本民法典【z】,北京:中国法制出 版社,2000年4月。 【4】、【7】、【8】婚姻立法资料选编【z】,北京:法律出 版社,1983年第1版,第188、190、198页。 【5】殷生根、王燕译.瑞士民法典【z】,北京:中国 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第1版。 【6】郑伸、贾红梅译.德国民法典【z】,北京:法律 出版社,2001年4月第2版。 【责任编辑: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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