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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进口的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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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进⼝的业务流程,当然涉及到具体业务我们可以具体探讨。⽐如说机电产品,⾷品等进出⼝分别涉及到许可证及检疫等环节。

  我国进⼝货物,⼤多数是按FOB条件并采⽤信⽤证付款⽅式成交,按此条件签订的进⼝合同,基履⾏的⼀般程序包括:开⽴信⽤证,租船订舱,接运货物,办理货运保险,审单付款,报关提货验收与拨交货和办理索赔等,现分别加以介绍和说明:

  1、开⽴信⽤证

  买⽅开⽴信⽤证是履⾏合同的前提条件,因此,签订进⼝合同后,应按全员规定办理开证⼿续,如合同规定在收到卖⽅货物备妥通知或在卖⽅确定装运期后开证,我们应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及时开证;如合同规定在卖⽅领到出⼝许可证或⽀付履⾏约保证⾦后开证,我偏差应在收到对⽅已领到许可 证的通知,或银⾏传知履约保证⾦已书讫后开证,买⽅向银⾏办理开证⼿续时,必须按合同内容填写开证申请书,银⾏则按开证申请书内容开⽴信⽤证,因此,信⽤证内容是以合同为依据开⽴的,它与合同内容应当⼀致。

  卖⽅收到信⽤证后,如要求展延装运期和信⽤证有效期或变更装运港等,若我⽅同意对⽅的请求,即可向银⾏办理改证⼿续。

  2、租船订舱

  按FOB条件签订进⼝合同时,应由买⽅安排船舶,如买⽅⾃⼰没有船舶,则应负责租船订舱或委托租裔代理办理租船订舱⼿续,当办妥租船订舱⼿续后,应及时将船名及船期通知卖⽅,以便卖⽅备货装船,避免出现船等货的情况。   3、接运货物

  买⽅备妥船后,应做好催装⼯作,随时掌握卖⽅备货情况和船舶动态,催促卖⽅做好装船准备⼯作,对于数量⼤或重要的进⼝货物,必要时,可请我驻外机构就地协助了解和督促对⽅履约,或派员前往出⼝地点检验监督,以利接运⼯作的顺利进⾏。

  4、办理货运保险

  凡由我⽅办理信⼝开合的进⼝货物,当接到卖⽅的装运通知后,应及时将船名,提单号,开航⽇期,装运港,⽬的港以及货物的名称和数量等内容通知中国⼈民保险公司,即作为办妥投保⼿续,保险公司即按预允保险合同的规定对货物负⾃动承保的责任。

  5、审单付款

  货物装船乒,卖⽅即凭提单等有关单据向当地银⾏议付货款,当议付⾏寄来单据后,经银⾏审核⽆误即通知买⽅付款赎单。如经银⾏配合审单发现单证不符或单单不符,应分别情况进⾏处理。处理办法很多,例如:拒付货款;相符部分付款,不符部分拒付;货到检验合格后再付款;凭卖⽅或议付⾏出具担保付款,在付款的同时提出保留索赔权。   6、报关提货

  买⽅付款赎单后,⼀俟货物运抵⽬的港,即应及时向海关办理申报⼿续。经海关查验有关单据,证件和货物,并在提单上签章放⾏后,即可凭以提货。   7、验收和拨交货物

  凡属进⼝的货物,都应认真验收,如发现品质,数量,包装有问题应及时取得有效的检验证明,以便向有关责任⽅提出索赔或采取其它救济措施。

  对于法定检验的进⼝货物,必须向卸货地或到达地的商检机构报验未经检验的货物,不准销售和使⽤,为了在规定时效内对外提出索赔,凡属下列情况的货物,均应在卸货港⼝就地报验,(1)合同订明须在卸货港检验的货物;(2)货到检验合格后付款的;(3)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很短的货物;(4)卸货时已发现残损,短少或有异状的货物。如⽆上述情况,⽽⽤货单位不在港⼝的,可将货物转运⾄⽤货单位所在地,由其⾃选验收,验收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请当地商检机构出具检验证明,以便在索赔有效期内对外提出索赔,货物进⼝后,应及时向⽤货单位办理拨交⼿续,如⽤货单位在卸货港所在地,则就近拨交货物;如⽤货单位不在卸货地区,则委托货运代理将货物转运内地,并拨交给⽤货单位,在货物拨交后,外贸公司再与⽤货单位进⾏结算。

  在履⾏凭信⽤证坟款的FOB进⼝合同时,上述各项基本环节是不可缺少的,但是在履⾏凭基它付款⽅式和其它贸易术语成交的进⼝合同时,则其⼯作环节有别。例如:在采⽤汇付或托收的情况下,就不存在买⽅开证的⼯作环节;在履⾏CFR进⼝合同时,买⽅则不负责租船订舱,此项⼯作由卖⽅办理,在履⾏CIF进⼝合同时,买⽅ 不仅不承担货物从培育运港到⽬的港的运输任务,⽽且不负责办理货运投保⼿续,此项⼯作由卖⽅按约定条件代为办理,这就表明,履⾏进⼝合同的环节和⼯作内容,主要取决于合同的类别及其所采取的⽀付条件。

  此外,在履⾏进⼝合同过程中,往往因卖⽅未按期交纲或货到后发现品质,数量和包装等⽅⾯有问题,致使买⽅遭受损失,⽽需向有关⽅⾯提出索赔,进⼝索赔事件虽不是每笔交易⼀定发⽣,但为了维护我⽅的利益,我们对此项⼯作应当常备不懈,随时注意⼀旦出现卖⽅违约或发⽣货运事故,应切实做好进⼝索赔⼯作,为此,我们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1、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确定索赔对象

  根据事故性质和致损原因的不同,向责任⽅提出索赔。例如:凡属原装短少和品质,规格与合同不符,应向卖⽅提出索赔,货物数量少于提单所载数量,或在签发清洁提单情况下货物出现残损短缺,则应向卫运⼈索赔,由于⾃然灾害,意外事故⽽使货物遭受承保险别范围内的损失,则应向保险公司索赔。   2、提供索赔证据

  为了保证索赔⼯作的顺利进⾏,必须提供切实有效的证据如事故记录,短卸或残损证明和联检报告等,必要时,还可提供物证或实物照⽚等。   3、掌握索赔期限

  向责任⽅提出索赔,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过期提出索赔⽆效,在事同内⼀般都规定了索赔期限:向卖⽅索赔,应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如合同未规定索赔期限,按《联合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买⽅向卖⽅声称货物不符合合同时限,是买⽅实际收到货物之⽇起两年;向船公司索赔的时限,按《海⽛规则》规定,是货物到达⽬的港交货后⼀年;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时限,按中国⼈民保险公司制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为货物在卸货全部卸离海轮后两年。

  4、索赔⾦额

  索赔⾦额应适当确定,除包括受损商品价值外,还应加上有关费⽤(如检验费等)。索赔⾦额究竟多少,其中究竟包括哪些费⽤,应视具体情况⽽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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