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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合理避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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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随着应纳税额的增加,适用的税率也随之提高,相应的个税也越多。

  一、年底双薪的避税策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明确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年底双薪(即第13个月工资)可分两种情况处理。情况一:一次性奖金年底双薪同月发时,即可将此两项奖金合并除以12确定税率和扣除额;情况二:一次性奖金年底双薪不同月发时,可按国税发[2005]9号规定将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将年底双薪和当月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税。至于用哪种方法缴纳个税,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分别计算两种情况应缴纳的税额,从而作出判断。

  【例1】小王200912月工资4000元,年底双薪4000元,另外年终奖9000元。若按第一种情况计算个税为[40002000×10%25][40009000×10%25]17512751450元;若按第二种情况个税为[400040002000×20%375]+9000×10%25)=8258751700元。即按第一种情况缴纳个税比第二种情况少缴纳300元。

  二、绩效工资避税策略

  首先看下面一个典型的例子:

  【例2】小张是一名空调营销人员,他的月工资底薪1500元加提成奖金,根据他09年的销售业绩,小张只有59月每月拿到提成奖金8000元,其他月份都没有提成奖。即小王在09年缴纳个税为[150080002000×20%375]×55625元;若小王5个月的提成奖分别在5月-12月份平均领取的话,即09年缴纳个税为[150050002000×15%125]×84400元。

  从上面这个例可看出,将绩效工资平均摊开到每个月,将起到节税的效果。如果纳税人的工资极不平均,可以采用分摊的方法。这种方法适用于受季节性影响较大的行业,比如空调制冷等。

  三、年终奖的发放时间调整避税策略

  国税发[2005]9号规定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来确定适用税率和扣除额。但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时,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与费用扣除额后的余额。

  【例3】小黄月薪是1800元,200912月年终奖20000元。

  若年终奖一次性发放,即小黄缴纳个税[20000-(20001800]×10%251955元;

  若年终奖分12个月发放,即每月发放1666.67元,一年缴纳个税[1666.6718002000 ×10%25]×121460元;

  如上两种方法对比,第一种方法比第二种方法多缴税19551460495元。

  【例4】沿用例3,若小黄月工资9000元,年终奖24000元;

  若年终奖一次性发放,即小黄全年缴纳个税[90002000×20%375]×12+(24000×10%25)=14675

  若年终奖分12个月发放,即年终奖每月发放2000元,一年缴纳个税[900020002000 ×20%375]×1217100元;

  两种方法对比,第二种方法比第一种方法多缴税17100146752425元。

  在例3中,第一种方法比第二种方法多缴税,原而在例4中,第一种方法比第二种方法少缴税。从中可以得出结论年终奖发放时间的避税策略:当月工资低于个税起征点时,尽量将年终奖平均分配到每月发放;当月工资高于个税起征点时,这时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四、年终奖的发放比例调整避税策略

  【例5】小李年薪为18万元。

  (1)若小李月工资1.5万元,即他全年缴个税[150002000×20%375]×1226700

  (2)若小李月工资5000元,年终奖12万元,即他全年缴个税[50002000×15%125]×12+(120000×20%375)=27525元;

  (3)若小李月工资10000元,年终奖60000元,即他全年缴个税[100002000×20%375]×12+(60000×15%125)=23575元;

  从例5三种计算方法对比可知:方法(3)比方法(1)节税3125元;比方法(2)节税3950元。

  五、结论:

  个人所得税要达到合理避税,必须考虑到很多因素。一般来说,月工资与年终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奖、年底双薪)的比例应该调整到两者的个税税率接近时的节税效果更加明显。

知名作家青松准备写一部关于农民企业家如何创业的作品,需要到一些基层企业去考察,体验生活。因为出版社和作家青松合作一起很好,出版社和青松签订出版协议时,有两个方案请作家自己选择:一,出版社支付稿酬20万,赴各地考察费用5万由青松自己负担;二是出版社支付稿酬15万元,赴各地考察费用5万由出版社承担。请帮作者进行选择?

解读:

稿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者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得,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费用扣除计算方法和劳务报酬相同。

稿酬按应纳税额减征30%

案例筹划分析:

方案一:作家自己支付考察费用,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0×(1-20%)×20%×(1-30%=22400

实际净收入=200000-22400-50000=127600

方案二:出版社支付考察费用,应纳个人所得税=150000×(1-20%)×20%×(1-30%=16800

实际净收入=150000-16800=133200

纳税筹划小结:

由此可见,由出版社支付考察费用方式可以使作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减少,可以支配收入增加5600元(133200-127600)。因此,作家青松应选择方案二。

温馨提示:

作者为出版社提供作品时,可以要求出版社提供各种费用,或者租用该出版社的设备使用。这样,对方为作者提供前期素材积累所需费用(比如资料费,稿纸,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实际费,还可以要求提供办公室和计算机等设备)完工后将其作品卖给出版社,取得稿费和版权收入。这样,作者几乎没有什么耗费,却依然可以按税法规定扣除费用,使税基减少,税额也就减少了。

儿童作家丝雨准备出版一本儿童睡前童话故事,预计将获得稿酬12000元。请帮助丝雨筹划一下,怎样降低个人所得税?

解读: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所谓“每次取得的收入”,是指每次出版、发表作品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相关特殊规定如下:

1、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为一次征税。

2、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的稿酬,应就各处取得所得或再版所得分次征税。

3、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得为一次。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的,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的,应视同再版分次征税。

4、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税。

案例筹划分析:

方案一:以单本书形式出版

  应纳税额=12000×(1-20%)×20%×(1-30%=1344

方案二:将该著作分成4本书,分别命名为太阳卷、月亮卷、星星卷、花草卷。

  每本书应纳税额=12000÷4-800)×20%×(1-30%=308

  4本书合计纳税=308×4=1232

纳税筹划小结:通过比较,以系列丛书形式出版,作家丝雨可以节省税款112元。因此,她可以采取系列丛书方式出版。

温馨提示: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以图书、报刊、杂志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于不同作品却是分开计税,如果一部作品可以分成几部分,以一系列丛书的形式出现,则该作品将被认定为几个单独的作品,单独计税,这样在某些情况下,纳税人可以节省很多税款。

采用该方法时需要注意一下几个问题:首先,该作品可以被分解成一系列作品,而且这种方式不会对发行量和学术价值产生很大影响。其次,该发行方式应保证每本书的人均稿酬均低于4000.因为这种筹划法利用的依据就是抵扣费用的临界点,即在稿酬低于4000元时,实际抵扣标准大于20%

曾老先生写了一本关于自己经历的创业史。在这本书的写作过程中,素材是曾老先生提供,其夫人负责文字的校对,其女儿负责打印。因此,该本书即可以说是曾老先生一人完成,也可以说是由其家人共同完成。出版社看了书稿,准备付稿酬9000元。请问怎么署名曾老先生税负最低呢?

案例筹划分析:

方案一:只署名曾老先生一人

   应纳个人所得税=9000×(1-20%)×20%×(1-30%=1008

  方案二:署名三人,曾老先生,其夫人和女儿

每人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800)×20%×(1-30%=308

三人合计纳税=308×3=924

纳税筹划小结:通过计算可知,署名为三人时,可以少缴税84元(1008-924)。

温馨提示

如果一项稿酬预计数额很大,你可以考虑家人联合签名筹划法,即改一本书由一人写变为一家人写。

宇轩是北方某出版社总编辑,由于在本领域颇有影响力正被北京一家杂志社看好,其中主要工作之一包括每期一篇独家文章,给出的月薪不低于8万元,如果签订雇佣合同,财务计算税后收入宇轩可得5.8万元,宇轩对5.8万表示不能接受。请你帮宇轩设计一下,签什么合同才能获得更多的税后收入?

解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案例筹划分析:

由于宇轩上述收入涉及三个项目: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经过筹划,给出了三个方案。

方案一:将宇轩作为北京杂志社职工对待,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缴个人所得税额=80,000-3500)×35%-5505=21270(元)

个人可支配金额=80,000-21,270=58,730(元)

合同上的80,000薪水缴纳个人所得税后为58,730元。

方案二:宇轩作为自由职业者对待,作为特约记者,如果收入定性为劳务报酬所得,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缴个人所得税额=[80,000-80000×20%] ×40%-7,000=18,600(元)

个人可支配金额=80,000-18,600=61,400(元)

合同上的80,000薪水缴纳个人所得税后为61,400元;比方案一节约2,670元。

方案三:宇轩主要工作为杂志社撰稿,不在杂志社任职,如果收入定性为稿酬所得,由于稿酬所得在个人所得税规定税率为20%并可减征30%14%的税率,税率最低。

应缴个人所得税额=[80,000-80,000×20%] ×14%=8,960(元)

个人可支配金额=80,000-8,960=71,040(元)

合同上的80,000元薪水缴纳个人所得税后为71,040元;比方案一节约12,310元。全年12个月节税达147720元(12,310元×12)。

纳税筹划小结:与方案一相比,方案三宇轩一年可节税147720元,。经过纳税筹划师筹划,宇轩每月最多可以节税1.2万元,一年就可以节税近15万元。

温馨提示:

编辑、记者收入较高,工作方式也较为灵活,相关纳税人如果能够较地好利用税法给予稿酬优惠的,不但个人所得税将下降,同时纳税单位也可相应节约企业所得税。

 张三20113月将自己的房子的一半用于出租,租期10个月。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张三租房收入扣除税金以及费用后的每月应税所得为5000元,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500元。几天后,房客说房子漏水,张三找维修人员测算了一下,大概需要6000元,工期8天。按往年经验,当地2011年下雨的日子并不多。请问张三是现在修好还是租期满了以后修好?

解读:

根据税法规定,财产租赁所得一般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者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法附加,可持完税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的实际支付的修缮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知道扣完为止。

对于居民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国家规定从200111日起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申报纳税。还允许扣除修缮费用,每次最高扣除800元,扣不完的准予向下次结转,扣完为止。

案例筹划分析:

方案一:张三现在就修

3-9月应纳税额=5000-800)×10%=420

10月份应纳税额=5000-400)×10%=460

11-12月份应纳税额=5000×10%=500

3-12月份合计缴纳个人所得税=420×7+460+500×2=4400

方案二、合同期满再修

  3-12月份应纳税总额=5000×10%×10=5000

纳税筹划小结∶由此可见,张三还是马上修好,可以节税600元(5000-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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