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后习题参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案例分析:
1、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宁波,2000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货物于2004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据此向银行取得了货款。货物到达宁波后,荣塔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富士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富士株式会社索赔。
问:(1)荣塔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为什么?(2)保险公司如何对待荣塔公司的索赔?
答案要点:
(1)荣塔公司的损失应要求船舶公司赔偿。
在本案例中,富士会社为了顺利出口结汇,向船舶公司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不要将外包装有严重破损的批注转批到提单上,船舶公司因为托运人的保函而签发清洁提单,这种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做法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收货人荣塔公司的利益,是对收货人的欺诈。
此保函对于收货人荣塔公司是无效的,荣塔公司作为提单的持有人即收货人,享有收取此清洁提单所注明的货物的权利,故此到货后我方发现受到损失应主张提单的签发人船舶公司赔偿。船舶公司向荣塔公司承担责任后,再由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承担责任。
(2)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因为根据海商法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对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本案中货物损失的原因是由托运人富士会社包装不当造成的,保险人因此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2、一条载货船从青岛港出发驶往日本,在航行途中货船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命令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扑灭后,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船长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青岛修理,检修后重新将货物运往日本。事后经调查,此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如下几项:(1)500箱货物被烧毁;(2)1500箱货物因灌水被水浇湿;(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雇佣拖船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及船员的工资。
问:以上各项损失,哪些属于共同海损?哪些属于单独海损?为什么?
答:共同海损包括(2)、(4)、(5)
单独海损包括(1)、(3)
共同海损指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的合理的采取措施所作出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 共同海损的发生是为了保全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利益而牺牲和开支的,应该由各个受益人(包括船方、货方、承运方、保险方等)共同负担分摊。
单独海损指保险标的物在海上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造成的部分灭失或损害,即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单独海损只涉及船、货一方的利益,这种损失只能由遭受损失的一方单独负担。
第九章 工业产权法
案例分析:
1.上海某工具厂是"金兔"商标的商标注册权人,该商标核准的使用范围是第13类商品刨刀,注册号为第100706号.浙江某刀具厂在同一商品刨刀上注册了"白兔"商标,注册号为第1606.对此,上海某工具厂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争议.理由为:(1)"白兔"与"金兔"仅一字之差,而构成两商标的主要特征内容均是"兔",且图形排布又极近似。同时,两者又使用在相同商品上。(2)"金兔"商标注册和使用在先。(3)实际上,在国际市场上,"白兔"商标已给"金兔"商标带来了不良的影响。
被争议人浙江某刀具厂提出反对意见:(1)两商标不论商品名称还是图案设计都迥然不同。(2)在两商标图案中,金兔是呈匍匐式,睡眠状,两眼紧闭,小耳,短须,短毛,四肢短小,属菜兔型,字体属书写体。而白兔则呈奔跑状,两眼圆睁,大耳,长须,长毛,四肢粗壮,属长毛兔型,字体属美术体.所以,不构成对"金兔"商标的侵权.
请结合商标权的相关知识分析:你支持哪一方的意见?浙江某刀具厂的“白兔”商标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为什么?
答案要点:
浙江某刀具厂的“白兔”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是能够将企业提供的商品与其他企业区分开来的标记。商标所有权人享有对该商标的独占的排他使用权,以防止消费者对不同企业的提供的商品发生误认。故此,“白兔”商标是否侵权,主要在于判断,“白兔”是否侵犯注册和使用都在先的“金兔”商标的专用权,以及是否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
金兔"和"白兔"主体都是兔。商标图形更多都是用线条勾画成一只兔子,别无其他陪衬。广大消费者不可能在购物时作一些诸如毛长毛短、须长须短之类的细微比较。所以说,从主体来看,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又因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白兔"商标应予撤销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