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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合同的内容(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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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合同的内容

  合同编号:

  二、甲方义务:

  1、负担出租车辆的保险费、车船使用税、年度检验、车辆丢失车辆现值损失。

  2、向乙方提供不低于一级技术状况的车辆,并提供齐全的行驶证件。

  3、向乙方提供救援服务,具体办法执行甲方《救援制度)的规定。注:五环内24小时免费救援。

  (1)接到救援电话后视救援地点远近2——4小时到达现场场。

  (2)如故障2小时可以排除的现场排出故障,如2小时不能排除的安排同档次车型替换。

  (3)救援内容不含更换轮胎、忘带钥匙、钥匙忘在车内。如确实需要救援五环内按每次100元收费。

  4、负有对事故车辆及丢失车辆直接向保险公司理赔的责任。

  5、协助乙方对交通事故的处理。

  6、租赁前,甲方除了要保证车辆的发动机、仪表盘等技术状况良好外,还需保证车辆随车物件配备齐全,车内应该备有随车工具、备胎、灭火器、防盗装置等。

  7、甲方负责车辆正常上路行驶一切手续办理及费用、并承但车辆六种主险的费用(车损险、划痕险、玻璃破碎险、不计免赔、三者20万、司乘险2万)。

  8、承担不低于7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

  9、承担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险。

  10、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三、乙方的权利:

  1、按合同约定拥有车辆使用权。

  2、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四、乙方义务:

  1、如实向甲方提供身份证、户口本、驾驶执照。或营业执照、代码证等身份证明。

  2、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

  3、自行加注燃油料,且必须加注与车辆使用说明牌号一致的燃油料,(97#油料)。

  4、按车辆使用说明对车辆进行日常的检查、保养,特别对机油、刹车油、冷却液、电解液、轮胎气压的检查,对制动、转向、灯光、刮水器、喇叭性能的监控。如发现异常,通知甲方后应即刻去4S店进行维修及保养。

  5、乙方承担租赁车辆使用期内的车辆保养费用。保养地点按车辆购车地点4S店为准。或乙方就近的4S。

  6、乙方不得利用所租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将所租车辆转租、转让、转借、转卖、抵押、质押、典当。如有上述情况发生甲方将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经济责任。

  7、禁止私自更换、拆卸车辆的零部件、附件和设备装置及甲方所设的标志铅封等物。

  8、乙方指定驾驶员须是驾驶技术熟练,路况熟悉、责任心强、驾龄不低于1年者。

  9、承担不高于30%的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保费上浮损失;承担因交通肇事引发的其它责任。

  10、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

  五、租金、保证金:

  1、租金单位为元/年、元/季、元/月、元/天、元/小时。租金标准双方约

  2、承租方用保证金提供担保的,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退还承租方。双方经约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担保。

  六、意外风险:

  1、双方约定的意外风险责任,出租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对约定分担的意外风险未投保的,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

  2、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承、租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七、甲方的违约责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一级标准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2、不能按约定提供救援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

  3、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出租方应提供相当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他措施。

  4、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出租方应严格依照汽车维修规定的标准收取修车费用。

  八、乙方的违约责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养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1%交纳滞纳金。

  2、提前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3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

  3、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

  (1)提供虚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

  (3)转卖、抵押、质押、转借、典当、转租租赁车辆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的。

  (4)确有证据证明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5)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的损失;承担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

  (6)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

  (7)未协助甲租方按时参加车辆年检或维修保养而造成的损失。

  (8)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

  (9)租赁车辆不按车辆技术要求定期维护保养或不到指定的4S店维护保养的。注:收回的车辆按第八款第2条执行。

  (10)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时,应在被告知的5日内接受处罚。如拒绝接受处罚,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将作为违章责任人提交给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九、车辆事故及丢失的赔偿:

  1、保险条款以保险公司的解释为准;

  2、乙方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丢失等,由甲方向保险公司理赔。

  3、承租期间如出现交通事故或车辆丢失,乙方除应即刻向有关部门报案外,还应在一小时内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前往现场协助处理,并同时提供全部相关证明,作为甲方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的根据,如因乙方延误,超出保险公司报案期限或者乙方提供的证明不够理赔条件,其所有损失(含租金)全部由乙方向甲方赔付;

  4、乙方发生交通事故,其原因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全部损失由乙方向甲方赔付,同时租金照付。

  5、如乙方负事故全责,事故处理期间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其中包括甲方协助处理事故所支付的费用和保险公司赔偿部分款额的先行垫付款。

  7、如乙方负事故全责,在事故未处理完毕、车辆未修复时,乙方仍须按天或月交纳租车费用。

  8、交通部门和保险公司对事故结案后的乙方垫付金由甲方负责退还乙方,但免赔和不予赔偿部分均由乙方承担。

  9、乙方负事故全责的、车辆维修期间甲方可以提供替换车辆,替换车辆租金另计,并且承担事故造成车辆现值的损失及保费费率上浮损失。保险公司定损修复车辆费用在伍仟元以内的、现值损失按实际修车费用的20%赔付甲方。保险公司定损修复车辆费用在伍仟元以上的、现值损失按实际修车费用的30%赔付甲方。

  10、乙方无责的事故车辆维修期间、甲方免费提供替换车辆,不承担车辆贬值费用。

  十、甲方投保险种及保险责任如下:

  十一、特别约定:

  1、车辆每累计行驶一万公里时进行定期强制保养,甲方将向月租或年租的乙方进行电话查询车辆累计行驶里程,乙方应及时回复,以便甲方提醒乙方进行车辆强保。

  注:每次车辆保养时超过24小时甲方提供替换车辆。

  2、车辆年租60000万公里累计计算。如超出公里按每公里2元计算,另外收取。

  3、还车后暂扣交通违章罚款500元,30日后经网络查询无违章如数退还;

  4、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样法律效应。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方双方协商解决,可作为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汽车租赁合同的内容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第一条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汽车租赁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租赁物

  本合同中所称的租赁标的物为汽车,车牌号码:。(以下简称租赁物)

  第三条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租赁期不得超过租赁物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2、租赁期满乙方需要续租的,应当在期满前日内通知甲方,经协商一致后,双方办理续租手续。

  3、若甲方在租赁期间转让租赁物的,甲方需提前日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租赁物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所有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四条租金

  乙方无需支付车辆租金,但必须雇佣甲方为驾驶员,支付给甲方的工资薪金数额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内容为准。

  第五条双方责任

  1、甲方保证交付乙方的租赁物性能良好,符合道路运输要求,并具备相关的运营许可手续。如因租赁物质量瑕疵造成乙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2、甲方保证租赁物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利或权利瑕疵,负责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3、乙方负责办理租赁期间租赁物的各项保险,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费及租赁期内的养路费、年检费、驾驶人员的体检费等。租赁期内发生的车辆违章罚款、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及停车费由乙方承担。

  4、租赁期间,乙方应做好租赁物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租赁物的正常使用功能,租赁物发生故障时,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5、租赁期间因车辆事故或交通事故所发生的费用,除由保险公司支付外,剩余部分由乙方承担,但因甲方隐瞒租赁物质量瑕疵造成的事故除外。

  6、乙方保证租赁期内按租赁物功能合理使用,保持租赁物的完好,但正常使用造成的磨损除外。

  7、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将租赁物转租、转借、转卖。

  8、乙方在租赁期间内经甲方同意后,可以对租赁物进行外观装饰或设备添附。租赁期满后,添附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添附物不能拆除或拆除后会对租赁物造成损害的,由双方协商处理。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有权将租赁物上一切有关乙方所使用的企业标识及注册商标标识予以覆盖或拆除。

  第六条租赁物的交付

  1、本合同签订后日内,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租赁物交接确认书”,进行、租赁物交接。

  2、租赁物交接时,甲方应当向乙方说明当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租赁物质量瑕疵,并在“租赁物交接确认书”上标明。

  3、租赁期满后,由甲乙双方共同约定交接地点,并办理相关手续进行租赁物交接,签署“租赁物收回确认书”。甲方对租赁物的毁损有异议的,应当在双方签署“租赁物收回确认书”之日起日内提出,否则视为租赁物完整无非正常损害。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在租赁期内,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租赁物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2、在租赁期间内,由于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毁损或灭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3、甲方在租赁期内没有法定事由任意解除合同的,除应返还乙方剩余租金外,还应当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如因租赁物质量瑕疵造成乙方重大人身、财产损失或无法满足乙方正常使用需要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3、如甲方怠于履行双方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各种保险、交通管理、危险品安全管理等费用的义务,影响乙方正常使用超过日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4、非因乙方原因,租赁物连续或累计无法正常使用超过日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5、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6、任何一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应当以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九条押金条款

  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支付押金:人民币元给甲方。

  2、甲方应于本合同期满或双方解除合同后30日内,扣除交通违章罚款数额后,将剩余押金归还乙方。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1、双方均可以诉至方所在地依诉讼解决。

  2、由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印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本合同共页,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出租人(甲方):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承租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

汽车租赁合同的内容

  出租方: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

  出租方根据承租方需要,同意将____牌汽车____辆(附车辆登记证)租给承租方使用。现双方经友好协商后订立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租用车辆状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租用期限及租金的交纳

  1、租用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2、租金及支付方式为:

  三、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出租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所租车辆。

  (1)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承租方将所租用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2、不承担租用车辆于租用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3、其它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有的权利。

  4、出租方应在收到承租方租金及足额抵押金之后,将所租用车辆交付承租方,收款日期以支票到帐或收到现金之日为准。

  5、提供车辆应当适用,行驶证、养路费齐全有效。

  四、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自主选择欲租车辆。

  2、于租用合同规定的租用时段拥有所租用车辆的使用权。

  3、对租用车辆承租前已有的损伤不承担赔偿、维修义务。

  4、按期如数交纳租金、抵押金。

  5、自行承担租用期内所租车辆的燃油费用、路桥通过费用。

  6、租期内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违法肇事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7、协助出租方在租用期内办理车辆保险事故的定损、理赔。

  五、定金条款

  1、承租方应于一次性足额交付相应定金给出租方。

  2、出租方应于合同期满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后,将剩余定金归还承租方。

  3、承租方不可自行将定金抵作租金。

  六、保险条款

  1、出租方已就租用车辆提供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及险。

  2、承租方应在交通事故发生的24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出租方将在保险事故车辆到达其指定修理厂,承租方提供了有效的全部保险证明手续时,停止计算租用费用。承租人在承租车辆期间若发生车辆被盗、报废或其它形式的灭失,承租人应负担车辆灭失之日起至出租方获得保险公司赔款时止的车辆租金的10%。

  七、担保条款

  保证人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及附件的义务负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从保证人签字之日算起至本合同有效期满。

  八、违约责任

  1、除重大性变化或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规定致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租用金额总数20%的违约金。

  2、承租方应按双方签订的还车时间及时交还租用车辆,每逾期交还一日,除继续计收租金外,需另外交付日租金的违约金。每提前交还一日,在交付日租金10%的违约金后退还该日租金。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经租用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有效。

  十、争议解决方式

  争议的解决有关本合同之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由当地诉讼解决。

  十一、合同生效

  其他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出租方: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承租方: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汽车租赁合同的内容

  甲方(经营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交通部有关规章,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汽车租赁合同,设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向承租方交付在运行中无任何保留条件、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比例,承担租赁车辆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第三者责任的风险。

  3、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合理使用中出现的故障维修、本市区域内的租赁车辆救援。

  4、非承租方原因,导致租赁车辆不符合第一条第1款标准时,提供同等档次替换车或减免租金。

  5、承租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4、8款内容时或可能造成更大损失时,出租方有权收回租赁车辆,终止履行合同并要求赔偿。

  6、出租方不承担由承租方使用租赁车辆引发的连带责任和本合同规定的风险赔付范围之外的任何经济责任。

  7、承租方拒绝接受租赁车辆在合同期间发生交通违章的处罚时,出租方有权将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作为责任人提交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8、出租方对汽车租赁申请者及承租方的信用信息有知情权。

  第二条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间拥有租赁车辆的合法使用权并享有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服务。

  2、按合同规定交纳租金______________元/天;合理使用租赁车辆。除另有约定外,租赁车辆的合理使用指以满足承租方乘用需要的驾驶过程;使用租赁车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3、妥善保管租赁车辆;配合出租方保障车辆性能的各项工作。

  4、按照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比例免除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第三者责任的赔偿。

  5、不得买卖、抵押、质押、转租、转借租赁车辆。不得擅自变动、修理、添改租赁车辆任何部位或部件。

  6、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合同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7、承担由于违反本条2至6款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8、承担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车辆修理、停驶的损失;承担丢失租赁车辆牌证补办费用及停驶期间租金;承担因不当使用租赁车辆或过失造成的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的任何损失。

  第三条保证金

  1、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书签署之日起一次性足额交付相应保证金___________________元。

  2、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退还承租方。

  3、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

  第四条意外风险及交通事故处理

  1、出租方承担租赁车辆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第三者责任的意外风险。具体比例如下: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的80%。

  2、出租方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或其它方式承担意外风险。

  3、上述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依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

  4、在租赁期间若发生租赁车辆被盗、报废或其它形式的灭失,承租方应负担租赁车辆灭失之日起至出租方获得保险公司赔款时止的租金,但最多为三个月。未投保车辆不得要求租金赔偿。

  5、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承租方应立即向交管部门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因承租方原因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全部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6、意外风险分担办法、比例等如双方另有约定,按约定办理。

  第五条违约责任

  1、除重大性变化或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致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除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外,还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及附件未履行部分租赁金额总数20%的违约金。

  2、承租方如不能按时交还租赁车辆,每逾期一日,除继续计收租金外,需另外交付日租金20%的违约金。逾期不足一日,按小时计收超时费。每提前一日,在交付日租金20%的违约金后退还该日租金。

  3、承租方未能按合同规定交纳租金,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的1%交纳滞纳金。

  4、出租方不能履行第一条第3、4款,承租方可终止合同,要求出租方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及违约金。

  第六条其它

  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合同到期前5日提出续租申请,出租方有权决定是否接续租。

  1、以上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其它有违约行为的,违约一方负有赔偿对方损失的责任。

  2、本合同一式三份,经甲方、乙方、担保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的纠纷诉讼归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管辖。

  术语解释

  1、出租方:获________________交通局颁发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的为承租方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企业。

  2、承租方:与出租方订立汽车租赁合同,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的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3、担保人:当承租方不能履行汽车租赁双方签定的合同时,代为承担相应责任的第三方。

  4、租赁车辆:依照汽车租赁合同及附件约定,出租方提供给承租方使用的车辆,包括附属设施、部件和牌证。

  5、租金:承租方为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及其功能,按照合同规定向出租方支付的费用。租金单位为____元/月、____元/天、____元/小时。

  6、超时费:超过合同规定租期且不足一个收费周期,以合同规定租金标准,计收超时部分的租金。

  7、超程费:超出合同规定的行驶里程部分,按元/公里记收费用。

  8、保证金:为保证承租方履行合同义务,由承租方提供的资金形式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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