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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1:
交警系统执勤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勤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勤执法全程监管,维护当事人、交通以及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机关执法细则》《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等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勤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执勤执法过程的便携式设备,包括交通使用的执法记录仪和警务辅助人员使用的执勤记录仪。
第二章 使用
第三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交通和警务辅助人员配备符合技术标准的执勤执法记录仪,并确保设备性能良好。
第四条 执勤执法记录仪应当专人专用,非紧急情况下不得交叉使用。
第五条 交通在从事以下工作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现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从事驾驶人考试和机动车查验工作;从事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交警系统纪检、督察等部门检查工作、核查案件;现场接受群众求助,先期处置治安和刑事案件,处置突发事件、敏感事件、件等;其他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的工作。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交通履行上述职责时,同样应当佩戴、使用执勤记录仪。
第六条 在道路上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执勤执法现场、安全防护设置等情况;交通违法当事人、证人面貌特征、言行举止及涉案车辆、牌证情况;交通违法行为认定情况;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罚情况;告知当事利义务、法律文书制作和送达及当事人签收等情况;其他能够反映交通违法行为和证明违法事实的情况。第七条 现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交通事故现场基本环境;交通事故当事人面貌特征、联系方式及车辆、牌证、碰擦部位、遗留痕迹等情况;现场安全防护设置及人员救助情况;现场勘查、询问等调查取证情况;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情况;告知当事利义务、法律文书制作和送达及当事人签收等情况;清点现场遗留物品、清理交通事故现场、恢复交通秩序情况;其他与交通事故处理相关的情况。第 交通和警务辅助人员在开展执勤执法活动前,应当检查执勤执法记录仪的电池电量、存储空间等,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九条 执勤执法记录仪应当固定在头部、肩部或者胸部等相对稳定、利于拍摄的位置,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合适的摄录方式。
第十条 在实施处罚、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使用执勤执法记录仪记录。
第十一条 因设备故障、天气恶劣等客观原因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可使用其他设备记录,并立即报告所属单位。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二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置数据采集设备和管理服务器,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备性能良好。
第十三条 交通和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在当天工作结束后将视音频资料导出存储,或者交由管理员导出存储;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存储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二十四小时内导出存储。
第十四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勤执法记录仪和视音频资料管理制度,统一、妥善存储和保管视音频资料。
第十五条 原始视音频资料的保存期限根据用途不同分别设定,作为证据使用的视音频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其他视音频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三个月至六个月,特定情况下应当永久保存。
第十六条 对执勤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视音频资料实行分级授权管理,严格调阅、复制权限。
第十七条 机关纪检监察、警务督察、法制等部门因工作需要,可以查阅、复制视音频资料;因对外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需要向机关以外的单位提供视音频资料的,应当经相应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四章 监督
第十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勤执法记录仪视音频资料常态化抽查检查制度,对交通和警务辅助人员佩戴、使用执勤执法记录仪情况及记录的视音频资料进行抽检。
第十九条 抽查检查应当定期进行,并详细记录抽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执勤执法记录仪的使用、管理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评,与评优奖励、工作考核关联。
第二十一条 交通和警务辅助人员使用执勤执法记录仪时,严禁以下行为:
不按照规定佩戴、使用,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1人使用多台或者多人使用1台执勤执法记录仪;剪接、删改,擅自复制、保存、损坏、泄露、传播视音频资料;利用执勤执法记录仪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擅自拆卸、故意遗弃、毁坏执勤执法记录仪或者视音频资料存储设备;将执勤执法记录仪与互联网或者其他与工作无关的设备连接;其他违反执勤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办案场所、业务办理窗口的视音频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生产建设兵团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31日发布的《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以上内容详细阐述了交警系统执勤执法记录仪的使用管理规定,旨在确保执勤执法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