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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能否以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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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碰到这样的问题“承租人能否以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解决方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解决方案1:

承租人不能以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分析说明:

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这一条款明确了承租人在特定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历史法律规定与现行差异:历史上,如最高院出台的《民通意见》(现已废止)曾规定,出租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就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宣告该合同无效。然而,这一规定已经失效,不再适用于当前的法律环境。

合同相对性原则与合同效力: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民法典》等法律有关规定来判断。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这意味着,合同的效力主要取决于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法,以及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而与第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否被侵害无关。

承租利救济途径:虽然承租人不能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的规定,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为承租人提供了另一种权利救济的途径。

结论补充说明:

综上所述,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承租人不能以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然而,承租人仍然可以通过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既体现了对出租人处分权的尊重,也保障了承租人在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因此,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严格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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