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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员工构成工伤,赔偿主体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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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碰到这样的问题“劳务派遣员工构成工伤,赔偿主体的认定”。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解决方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解决方案1:

劳务派遣员工构成工伤,赔偿主体的认定为劳务派遣单位。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小王在工作时遭受的人身损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小王在B公司食堂工作时,因晾晒拖布摔倒受伤,此情形符合工伤认定的相关条件。首先,小王是在工作时间受伤的;其次,虽然晾晒拖布的地方不是B公司明确指派给小王的工作区域,但考虑到劳动者在开始工作时,用人单位并未对工作区域作出严格限定,且晾晒拖布作为食堂工作的合理延伸部分,可以视为与工作相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小王受到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小王被认定为工伤后,赔偿主体的认定

劳务派遣单位A公司为直接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因此,在小王被依法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下,劳务派遣单位A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不影响工伤赔偿责任的认定:

即使A公司与B公司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B公司为最终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主体,但该协议只在A公司与B公司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对小王不具有约束力。小王依然可以向A公司主张工伤赔偿。A公司在承担了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据《劳务派遣协议》向B公司进行追偿。

三、小王能否要求B公司予以赔偿?

在B公司存在过错的情况下:

如果B公司对于小王的伤害存在过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十九条、九十二条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小王可以要求A公司与B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同时主张工伤保险赔付。但需要注意的是,医疗费用不能在工伤保险赔付和侵权责任赔偿中同时主张。

在B公司无过错的情况下:

如果小王受到伤害系由自身原因造成的,且没有证据证明与B公司之间存在任何关系,那么小王只能依照构成工伤的法律关系向A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此时,仅有工伤这一法律关系存在,B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劳务派遣员工构成工伤时,赔偿主体的认定为劳务派遣单位。在本案中,即A公司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同时,若用工单位B公司存在过错,则需与劳务派遣单位A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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