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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判例:清算程序不规范,股权转让但工商登记未变更的股东仍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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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1:

最高判例:清算程序不规范,股权转让但工商登记未变更的股东仍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号:(2015)民申字第1416号

案件概述:

本案涉及华丰公司(由李桂芬、李荣丰各占50%股份成立)与轧辊公司之间的加工合同纠纷,以及华丰公司清算过程中因程序不规范导致的股东责任问题。华丰公司拖欠轧辊公司款项,后李桂芬将其股权转让给李荣丰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华丰公司在未通知轧辊公司的情况下进行清算并注销,导致轧辊公司债权未获清偿。

终审判决观点:

河北省高级人民认为,本案为清算责任纠纷。李桂芬虽已对内转让股权,但未办理变更登记,因此仍应对外承担华丰公司的股东责任及清算组成员的责任。李桂芬未尽到通知轧辊公司或敦促李荣丰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注意义务,故其转让股权的行为不能对抗轧辊公司。李桂芬与李荣丰需共同向轧辊公司承担违法清算的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观点:

股权转让未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公司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应向登记机关登记,变更时亦应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本案中,李桂芬虽将股权转让给李荣丰,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因此该股权变更不得对抗债权人轧辊公司。李桂芬在轧辊公司面前仍具有华丰公司股东身份,需承担股东责任。

股东承担清算组成员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李桂芬作为华丰公司股东之一,有义务组成清算组并依法进行清算。

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清算组应按规定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公告。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的,债权人可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华丰公司清算组未通知轧辊公司,导致轧辊公司债权未获清偿,故清算组成员需承担赔偿责任。

驳回再审申请:

最高裁定驳回李桂芬的再审申请,认为原审支持轧辊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律师提示:

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应及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通知债权人,以避免个人承担公司债务的风险。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确保债权人能够及时申报债权。股东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应谨慎行事,避免因程序不规范而承担不必要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桂芬和李荣丰因未履行相关程序,导致个人承担了公司债务,股东的有限责任变为了“无限责任”。

综上所述,最高判例明确表明,在清算程序不规范且股权转让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股东仍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提醒股东在股权转让和公司清算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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